被辭退變成職工的“主動辭職”要怎么維權?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辭退員工后的補償金,通常采用強迫、哄騙等手段強迫職工簽下《主動離職書》或《辭職書》,遇到這種情況,職工可以拒絕簽字,并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辭退職工,應依法給職工賠償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是被辭退變成職工的“主動辭職”,情況就大不一樣了。10月10日,河北來蓉打工的王女士就遇到這樣的事,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最終她拿到了半個月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今年8月13日,經人介紹,王女士到四川某服裝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她與該公司簽訂了3個月試用期合同,月工資1550元。8月21日,王女士向該公司的黃主管提出第二天休假的請求,然而黃主管卻告訴她,“新來的員工都沒有周末,不能請假。”
讓王女士沒想到的是,接下來的工作里,她得到了黃主管的處處“刁難”,比如安排她一人做幾人的工作。9月16日上午該公司要在舉行會議,王女士早早就來打掃了衛生,然而在下樓梯時,她不慎扭傷了左腳,疼痛難忍,她決定去外面買膏藥貼上后,再回來繼續清掃。正當她要離開時,卻被黃主管碰到了,“你上班期間隨意離崗,這個工作不適合你,你到辦公室里來一下……”隨后,王女士來到辦公室,該公司相關負責人拿出一份辭退表讓她填寫,要求她次日搬離公司宿舍,月底再拿工資。
一氣之下,王女士簽字離開了。后來王女士得知,根據《勞動法》,公司辭退員工,員工應有經濟補償,于是,王女士決定向該公司討個說法。隨后王女士上網查找了本報的維權熱線,并來到報社向維權記者講訴了她的遭遇。
10月10日,記者聯系上了成都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王恩慧,與王女士一起找到了四川某服裝公司胡經理。王女士指出,該公司辭退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不會搬出公司宿舍。然而,該公司斷然拒絕了王女士的要求,認為王女士是主動辭職,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協商陷入僵局,律師王恩慧一邊向胡經理宣講法律法規,一邊提出解決方案:公司應支付王女士9月份16天的工資及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1808元。最終,該公司胡經理表示同意,并當場支付了這筆錢,王女士也表示將盡快搬出公司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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