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北區的公文人才培養計劃正在進行中
為進一步強化寫作規范,全面提升公文寫作的業務水平,提高辦公效率。近日,西寧市城北區黨政機關公文寫作與處理培訓班開展培訓,全區各部門、單位分管辦公室領導和文秘工作人員共計80余人參加了專題培訓。
據悉,此次培訓采取與省委黨校干部教育學院聯合辦班的方式,分2期進行集中脫產培訓,通過開設多項公文課程,努力打造一支綜合素質高、寫作能力強的文秘隊伍。
另外,城北區宣傳部還積極組織轄區各部門、單位通訊員53人,前往蘇州大學,針對新媒體與輿論傳播、網絡輿情分析與社會管理創新、公共突發事件與新聞宣傳等方面進行學習培訓,提高了領導干部在新媒體時代下新聞應對及輿情處理能力,借鑒了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先進經驗,為做好北區創城工作打下了理論基礎。
近年來,城北區把提升機關干部綜合素質和業務技能作為強化“三基”建設的一個重要抓手,以各類干部培訓為載體,不斷創新培訓模式,探索提升機關干部基本能力新渠道,切實提高機關干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推動全區工作上臺階、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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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黨政機關公文中標點符號使用方法,新頒布實施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公文條例》)和與之配套實施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2012版)》(以下簡稱《公文格式標準》)除對個別格式要素做了特殊規定外,對公文中標點符號的使用方法,要求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
同時,由于新修訂的《標點符號標準》對句子、語段、分句和復句的定義,以及對標點符號的定義和功能定位、部分標點符號的表示方法都做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再按照過去的標準對標點符號定義、功能的理解和使用習慣已經不符合新《標點符號標準》的要求了,所以亟需依照《標點符號標準》予以統一、規范、糾正。
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十一條:“公文中標點符號用法要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和《標點符號用法附錄B━━標點符號若干用法的說明》B.4“文章標題的標點用法。文章標題的末尾通常不用標點符號,但有時根據需要可用問號、嘆號或省略號”的規定,可以明確解答兩個疑問,一是公文標題的末尾通常是不用標點符號的,二是公文標題中是否用標點符號要遵照《標點符號標準》。
對于公文標題中用不用標點符號,可以使用哪些標點符號,一直都存在爭議,且各個時期的公文規范的規定也不一致。如原《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新頒布實施的《公文條例》卻刪除了這項內容,規定公文中標點符號的使用方法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前后規范的不一致,給人一種混亂的錯覺。然而,只要認真學習領會新頒布實施的《公文條例》《標點符號標準》及其附錄A、附錄B,就不會對公文標題中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標點符號再迷茫了。
根據《標點符號標準》關于標點符號的定義和功能,筆者認為公文標題中下列四種情況必須按照《標點符號用法(GB/T 15834-2011)》規定使用標點符號:
第一,標題中的縮略語或特定含義用語,必須用引號;
第二,標題中某一部分需要注釋或說明的,必須用括號;
第三,標題中出現并列詞、詞組、短語,中間必須用頓號;
第四,標題中出現報刊名、書名、法規等作品名時必須用書名號。
為什么要這么使用標點符號呢?這是由標點符號的定義和功能與公文標題的特殊性及語氣表達的客觀需要所決定的。首先,從標點符號本身功能來說,引號的功能之一是“具有特殊含意的詞語,用引號標示”,括號的功能之一是“行文中注釋性的文字,用括號標明”,頓號的功能是“句子內部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書名號的功能是“標示語段中出現的各種作品的名稱,如:書名、卷名、篇名、刊物名、報紙名、文件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名、文藝文學作品名等”。第二,從公文標題的構成要素來說,公文標題中經常會出現需要這些標點符號發揮功能以更好地表示詞語間的并列關系、語氣停頓,詞語特殊含義、對詞語意思的注釋、專有名詞特殊性等情形。所以,在公文標題中應當根據語段的實際情況加注適當的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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