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材公司用電出錯 該補交費用?
晉江一鞋材公司與電業局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然而,電力公司發現,鞋材公司計量裝置的計量數據與實際的用電量產生誤差。電力公司人員當場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請鞋材公司人員簽名,但該公司人員拒絕。律師表示,鞋材公司應該補交費用,否則將因不當得利觸犯相關法規。
某鞋材公司與某電業局簽訂了《高壓供用電合同》,由電業局向鞋材公司供電,鞋材公司支付電費,并根據合同關于電能計量的規定安裝了電能計量裝置,計量裝置經某工程公司施工驗收后送電。
過后,電力公司接到監控反饋,鞋材公司計量裝置的計量數據與實際的用電量產生誤差。電力公司立即聯合電能計量管理中心人員,對該鞋材公司的計量裝置進行測試,發現該計量裝置的C相電流感應器的二次接線端子接反,引起計量誤差。電力公司人員當場開具“用電檢查結果通知書”,請鞋材公司人員簽名,但該公司人員拒絕,事后電力公司已就電能計量裝置誤差問題與該鞋材公司溝通,并要求該公司補繳少收電費20萬余元,但遭到該公司拒絕。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鞋材公司該不該交這筆錢呢?
律師:本案系因電能表計量裝置誤差而發生的不當得利案件。此類因電能表計量裝置發生故障而引發的電費糾紛屢見不鮮,而用電客戶多為電能表計量裝置是否存在故障持懷疑態度,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申請,由法院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對事發電能表進行技術鑒定,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報告,認定電能表計量裝置是否存在故障。
如果經過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該電能表計量裝置確實存在故障,并導致電能表產生負誤差,那么鞋材公司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給財產。同時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八十一條“用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保險熔斷、倍率不符等原因,使電能計量或計算出現差錯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1.計費計量裝置接線錯誤的,以其實際記錄的電量為基數,按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者換裝投入之日起至接線錯誤更正之日止”規定,鞋材公司應當按照技術鑒定報告所認定的正確與錯誤接線的差額率補交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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