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最高檢應打破沉默
刑訴修改:復核死刑案最高檢應提出意見
常委委員熱議如何完善審判程序
提高訴訟效率 保證司法公正
提請不久前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為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區別案件的不同情況,進一步完善審判程序。
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普遍對草案關于審判程序的規定表示贊成,同時也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意見。
復核死刑案最高檢應提出意見
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的意義不大。”戴玉忠委員認為,復核死刑案件中,當事人也可以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的最高機關。建議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意見,以發揮和體現最高檢察機關在死刑復核中的作用、地位和職能。
李連寧委員也認為,草案規定“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這樣寫太弱了。草案規定復核死刑案件時候應該詢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成了“可以”,把法律監督機關放在一個可有可無的位置不太合適。
“死刑復核涉及到重大的刑事犯罪,更應該完善對它審理復核的法律監督。”李連寧委員認為,對死刑復核進行監督應該是檢察院法律監督當中一項重要的任務。特別在這次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關于完善死刑復核的法律程序的改革內容里面,也明確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準死刑或長期不能核準的,應當通報最高人民檢察并聽取意見”的要求。草案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該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而不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意見”。
姜興長委員認為,草案新增加的這一條很有必要,但建議作一點調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資源有限,而我國幅員遼闊,有的地方交通不十分便利,對每件死刑核準案件都訊問被告人是很難做到的。同時,從節約國家司法資源考慮,在前面的訴訟過程中所做工作的基礎上,再規定對所有被告人都要訊問,顯得沒有必要。
姜興長委員建議,對這條作如下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對于擬核準死刑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康為民提出,草案關于死刑復核制度的規定,增加了一個條文。但增加得還不夠。死刑復核制度如何進一步公開、進一步民主還需要細化。
增設庭前交換出示證據的規定
草案增加規定: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這就增設了開庭以前的準備程序,這個設計非常好。”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說,開庭以前審查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是否申請回避、出庭證人的名單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有這樣的準備以后,后面庭審的訴訟效率會提高,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權利充分得到保障,所以這個制度設計很好。
周光權委員建議,可以考慮增設一些關于庭前交換和出示證據的規定。實踐中大量的案件是簡單案件,但是不排除有的案件案卷總數上百卷。如果有一兩百卷的案件,這么多證據,全部都要到開庭以后在庭上出示,庭審就會曠日持久。所以,可以考慮庭前有簡單的證據交換,主要限于書面證據,言詞證據不需要庭前交換和出示。
按級別管轄標準設定不同審限
刑事訴訟法對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這樣規定有利于督促法官及時審理案件,防止久拖不決或者超期羈押。”龔學平委員指出,但是,這種審限的規定沒有考慮個案繁簡程度和不同級別的法院審判的需要,加上現在法院案多人少,以及通過刑事和解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結案需要較多時間,法定審限的一個半月根本完不成。這種情況不是個案,而是普遍現象,尤其是中級法院。上海市曾做過調查,在2010年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程序審結的案件超過一個半月的占51.9%,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這一比例是87.7%。上海市基層法院平均審理的天數在53天到89天之間,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時間是在129天到242天之間。
龔學平委員建議,對于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的審限,基層法院限定為2個月,中級法院為5個月比較合理。
“根據我們調查,實踐中刑事和解案件的審理天數平均需要93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要72天。”龔學平委員說,為了確保和解、調解的成功率,建議適當延長這兩種案件的審限,也就是在上述審限的基礎上再延長一個月為好。
發回重審次數由司法解釋限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姜興長前不久在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建議,發回重審的次數最好由司法解釋來限制。
為避免反復發回重審,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判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仍然認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對此,姜興長委員建議刪除,不作規定。
“司法實踐中情況非常復雜。” 姜興長委員說,如果上級法院不能再發回重審,而直接判決無罪,可能把上訪增加的矛盾引向上面,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所以不宜做出上述規定,而應當允許再發回重審。至于發回重審的次數,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加以限制。
簡易程序檢察官沒必要都出庭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前不久在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在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檢察官沒必要都出庭。
草案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戴玉忠委員提出,草案把原來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改為“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樣的修改要慎重。簡易程序就是想使某些案件的審理程序簡單化,這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這不僅涉及法院的工作量,也涉及到檢察院的工作量。有人說簡易程序中檢察官不出席法庭,誰念起訴書呢?其實,簡易程序是有前提的,第一是輕罪,第二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第四是檢察院有量刑的具體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不讀起訴書,法官可以詢問被告人是否收到起訴書,對指控有沒有意見,如果有意見就可以改為普通訴訟程序。沒有必要檢察機關都必須出庭。
允許被告人庭前查閱書面證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前不久在分組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提出,應有條件地允許被告人在庭前查閱本案的書面證據。
周光權委員說,現在有的經濟犯罪涉及大量的財務報表,有些問題太專業,公訴人、辯護人都可能不太清楚。這個時候如果被告人自己在庭前申請查閱本案的書面證據,是不是可以考慮留一個通道,比如經人民法院許可,在控辯雙方同時在場的時候被告人可以查閱。有的被告人能把經濟犯罪、財產犯罪中賬目的來龍去脈理清楚。允許被告人在庭前查閱本案的書面證據,對以后的開庭會有幫助。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