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出臺掃雪"強制令" "不掃門前雪"者將受重罰
距離上次大雪已過去一周時間,但沈陽現在一些小馬路上仍然有很多積雪。對此,市除雪指揮部相關負責人表示,20日將對社會化除雪工作進行檢查,對不掃門前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重罰。
該負責人表示,按照《沈陽市城市除雪規定》,對未能及時清除的,除中學外,執法部門將加大處罰力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全市通報批評,并給予上限處罰:
(一)對拒不接受除雪任務的責任單位或個人,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按規定時間組織人員除雪、不及時清除、清運積雪或除雪質量未達到標準的單位或個人,按承擔雪段面積,處以每場雪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
應立法規范“自掃門前雪”
從12月10日開始,沈陽連遭兩場大雪,雪后氣溫大幅度下降,造成大范圍的冰雪路面,城市交通受到影響。來自沈陽市除雪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沈城路橋除雪面積6500萬平方米,專業除雪(主干道)負責的165條街路和52座橋梁為1500萬平方米,僅占總面積的24.1%,其余5000萬平方米(不含住宅小區)都是由市民和單位社會化義務除雪完成。
12月19日,記者專門采訪了相關讀者和專家,他們建議政府應學習歐美一些國家,把類似自掃門前雪這樣的規定寫進法律,使其成為公民的法定義務。
“強制令”應當提倡
李子龍(社會學家):沈陽年年下雪,政府也年年都在號召市民參與除雪活動,但很多時候,市民置若罔聞。由此可見,在市民的公共意識沒有得到普遍提高的今天,呼吁市民“自掃門前雪”結果差強人意。在一再動員仍然沒人響應的情況下,政府部門頒布“強制令”,開出“掃雪罰單”,可視為應對機制的一部分,在重大公共事件的處置中應當提倡。
趙華(法律專家):據我所知,管理部門與通知要求的單位都簽訂了“門前三包”協議,按協議規定,“自掃門前雪”是這些單位必須履行的社會義務之一。現在政府監督他們履行義務并將進行處罰不過是重申了這一協議要求而已,也是特殊時期的一種特別強調罷了,合情合理合法。
市民應有公德意識
劉源(臨街商戶):除雪不能僅是環衛工人的事情,保證大雪后的社會正常秩序,不只是政府的事情。在這其中,每一個市民都應是快樂的“環衛工”,走上街去,盡自己一份力量。
方德(大學教授):“各人自掃門前雪”,這句古話道出了最起碼的道德要求:“門前雪”就該“自掃”。社會發展到今天,有些人卻不自覺掃雪,現在有些人“懶”得離譜,政府不得已強制要求。只享受權利不承擔責任,天下沒有這樣的好事。
立法方能減少爭議
李劍飛(讀者):歐美國家每次大雪過后,不用號召,家家戶戶都會開始掃雪。這些國家規定,房主必須盡快打掃門前的積雪,否則要吃罰單。如果房主沒有及時掃雪,致使他人在自家門口摔倒,還要負法律責任。比如,在美國俄亥俄州一些城市,對不自掃門前雪者罰款100美元,如果一個冬季被罰三次,還將面臨90天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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