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解 疑聲四起
一石激起千層浪,《<中華人民共和國離婚時房產的歸屬問題。記者在鄭州采訪時發現,許多女性市民認為,關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規定有失公平,不利于離婚案件的了結。
《婚姻法》新解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記者在采訪時發現,多數男性對此規定表示支持和理解,認為比較合理。而大多數女性認為,該規定只是考慮到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相對公平,缺乏對現實生活問題的考慮,看似解決了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卻忽略了女性婚后經濟來源短缺的實際,有失公允。
鄭州市的王女士說,女性在婚后多以家務為重,要懷孕生子、帶孩子,有的為此失去工作或放棄工作,經濟來源相對較少。按照中國的傳統習慣,婚房多為男方或男方的父母出資,一旦發生婚變,《婚姻法》對房產歸屬的規定,顯然對女方不利。
鄭州市未婚女青年小王認為,目前,大多數女性的經濟收入在家庭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小,但并不能說對家庭的貢獻就小。為了家庭,女性在付出勞動的同時,也付出了青春,青春是無價的。一旦發生婚變,按照《婚姻法》新解的規定,女性青春逝去了,也不會擁有相應的房產,缺少人文關懷。
據了解,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婚姻法》新解支持者認為,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這顯然也存在不公。
有關專家擔心,如此規定,顯然有利于實際購房的一方,雖然財產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一些女性的擔憂不無道理,《婚姻法》新解在考慮財產公平分割的同時,還應注重對不同人群的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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