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和工傷補償能否“雙賠”引爭議
2006年,他在工作中被一輛轎車撞傷,后來通過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但多次向當地社保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遭到拒絕。社保部門工作人員表示,陳懷恩已經獲得侵權方的民事賠償,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據了解,如何處理工傷保險待遇補償與民事侵權賠償的關系,一直是我國工傷保險領域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焦點在于應該實行“單賠”還是“雙賠”。
記者從陳懷恩提供的加蓋公章的《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了解到,2007年2月,陳懷恩的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2010年3月,他的事故傷害被鑒定為傷殘七級。
“單位給我繳納了社保費,但從2010年開始,多次去黑龍江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被告知《工傷保險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只能按地方規定來。”陳懷恩說。
陳懷恩告訴記者,當地社保部門依據的是原勞動部1996年頒發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其中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處理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但2004年1月,《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上述《試行辦法》廢止。
記者撥打了黑龍江省社保咨詢熱線12333,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正常情況下,你和別人已經‘私了’了,就不能要求工傷賠償了,賠償不能占兩份吧。”記者又連續兩天多次撥打黑龍江省人社廳工傷保險處的電話,均無人接聽。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丹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有些省市實行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雙重給付,有些省市則堅持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總額補差”賠償的做法。江蘇天蝶律師事務所伏智慧律師表示,確實有部分省市仍使用“總額補差”的賠償方式,這是沿襲了已廢止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最高法曾就這一問題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2014年,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第3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也就是說,除了醫療費外,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侵權賠償可以兼得。”王丹律師說,他曾在北京代理過類似工傷案件,有多起已經獲得“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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