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嚴重違紀 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吳某于2012年3月到威海市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13日因工外出發生交通事故負傷,經鑒定為傷殘6級,護理依賴程度為無護理依賴。2013年11月12日,吳某停工留薪期滿后,沒有到公司上班,也沒有按規定辦理病假手續。2014年5月,公司給吳某提供了門衛的工作崗位,但吳某以治療沒有結束、不能勝任該崗位為由拒絕上班。2015年9月22日,公司再次向吳某送達了工作安排通知書,提供4個工作崗位供吳某選擇,并要求其于2015年9月26日到公司報到。2015年9月23日,吳某書面回復公司不能勝任公司提供的4個崗位,要求公司另行安排其他崗位。9月26日,吳某沒有到公司報到。10月15日,公司以吳某不選擇崗位、不按照規定時間到崗上班、連續曠工19日為由,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員工管理制度,解除了與吳某的勞動合同。
吳某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撤銷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公司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但最終仲裁委駁回了吳某的仲裁請求。
對于工傷職工享有的保留勞動關系的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第36條、第37條有明確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本案中,經鑒定為6級傷殘的吳某,應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只有在公司難以安排吳某工作時,才發給吳某傷殘津貼。在公司已經多次為吳某提供工作崗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客觀事實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吳某仍以不能勝任為由拒不到崗、無假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鏈接:
2004年8月,徐某大學一畢業即進入濟南某科技公司。由于徐某聰明能干,頗受公司領導賞識,屢獲獎勵。去年,因徐某工作出色,公司安排徐某和其他業績出色的同事,共同參加了一次7天的出國游、一次5天的國內游。到了年底,徐某打算和女友一起到海南旅游,遂向公司提出要休10天的年休假,結果被公司拒絕。公司拒絕的理由是:徐某已參加了公司安排的長達12天的集體旅游,沒有資格再享受10天的年休假。今年初,由于種種原因,徐某離開了該公司,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5600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徐某可以享受10天的年休假,對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擁有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游屬于獎勵或福利,是不能替代個人年休假的。第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徐某的情形不在以上的范圍內。第5條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補償的要求,于法有據。
最終,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徐某的主張。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