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經濟法: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
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外國公司屬于外國法人。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我國法律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該外國公司的組成部分。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法律 敎育 網
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和清算
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按照公司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在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轉至中國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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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維建委員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發言時說,要堅持司法為民,努力破解“訴訟貴”,使人民群眾在每一個訴訟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湯維建說,由于司法環境尚不夠優化,人民群眾打官司不僅要依法繳納各種顯性的費用,同時還要花費各種隱形的費用。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群眾到法院打官司,理應不致因經濟上的考慮而望訟卻步,更不該因為最終走上公堂而傾家蕩產。
他就相關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幾點建議:
——繼續完善訴訟收費制度,制定獨立的“訴訟收費法”。建議對行政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實行免費訴訟,對生效法律文書進行免費執行,大幅降低商事訴訟和經濟訴訟的收費標準,同時完善司法經費保障制度。
——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的各項規定,使司法惠民、司法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落到實處,不以訴訟標的額大小而選擇性執法。
——進一步完善法律服務市場,完善律師收費制度,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制度和機構,規范和限制風險代理制度的適用,使我國的法律服務更加體現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公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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