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鞋市場兩"喬丹"是否進入和解期
據報道,美國NBA巨星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近日發表聲明, 稱中國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并已經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據悉,喬丹體育已于2011年11月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發審委審核通過,擬發行11250萬股股票,募集資金10.6億元。目前正等待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政監會”)的核準發行。
過會后面臨重大知識產權訴訟,根據證監會對于企業上市的監管規則,喬丹體育將面臨上市危機,為化解危機,喬丹體育是否會和邁克爾﹒喬丹達成和解?本文將探討一下相關的可能性。
首先討論下怎樣才算是和解?本案邏輯上存在三種結果,一是邁克爾﹒喬丹對喬丹公司進行授權,允許其使用喬丹品牌。二是喬丹公司放棄喬丹品牌。三是喬丹公司在沒有邁克爾﹒喬丹授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喬丹品牌。這三種結果中,后兩種都必須經過法院判決,只有第一種情況,因為只有當事人都做了妥協,才算是和解。我們認為,本案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小。
第一,喬丹公司在此前的法律博弈中一直占優。
喬丹公司在此前的法律博弈中一直占優,未必肯出授權金購買邁克爾﹒喬丹的授權。據喬丹體育的新聞發言人披露:從2002年及2007年,與邁克爾·喬丹有長期合作關系的耐克公司曾針對喬丹體育申請注冊的八項商標提出過異議和復審,但均被駁回。中文“喬丹”及圖形商標分別于2005年及2009年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同時,《商標法》規定,即便構成商標搶注,權利人也應當在5年內提起撤銷程序。喬丹公司于2007年1月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取得了商標注冊,而邁克爾﹒喬丹的起訴時間是今年2-3月,已經超過了5年。
第二,邁克爾﹒喬丹方面受制于和耐克合同的約束。
即便喬丹公司同意花錢購買授權,即便授權費用金額不菲,邁克爾﹒喬丹向其授權的可能性也不大。首先,向侵權自己姓名者事后進行授權不會是一件讓人高興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邁克爾﹒喬丹還和喬丹公司的競爭對手耐克公司有著歷史悠久的合作關系,耐克和被其收購的匡威都曾經試圖阻止喬丹公司的商標注冊,說明他們很看重喬丹品牌的商業價值,因此,邁克爾﹒喬丹如果向耐克公司競爭對手授權還可能受到喬丹和耐克公司的合同的制約。
第三,邁克爾﹒喬丹并非完全勝訴無望。
雖然根據前文所述,喬丹起訴時已經超出了《商標法》規定了5年的商標撤銷期限,喬丹仍然有可能維權成功,這里引用一下我們同事斯偉江律師的觀點:“我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全力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一條就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像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的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地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邁克爾﹒喬丹以此 提起訴訟,符合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可以直接處理。
一旦法院判定,喬丹公司使用喬丹及圖的商標,構成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該商標將被撤銷。但是,目前不清楚,原告起訴是否指控喬丹公司的字號侵犯了其姓名權。如果沒有打球人的圖,如果光一個中文譯音,沒有打球的圖像,構成侵權的可能性就小一些,但是,由于喬丹公司使用的商標如被認定侵權,其字號使用也有同樣的侵權故意,而且,客觀上,仍可能會引起混淆,也有一定可能被認定侵權。“
第四,喬丹公司未必負擔的起邁克爾﹒喬丹的簽約費用。
雖然中國體育品牌近年來頻頻簽下NBA巨星,比如李寧公司就簽下了大鯊魚奧尼爾,但簽NBA巨星的費用很高,在中國體育品牌市場競爭激烈,利潤率不高,喬丹不是一線品牌,其產品的售價遠遠低于李寧、安踏等競爭對手,因此,其是否有財力簽下邁克爾﹒喬丹這樣的明星顯然存疑。
最后,喬丹體育雖然已發審委過會,現正等證監會予以核準發行。但本次的訴訟可能會對其最終上市產生影響,因為喬丹體育的招股說明書中陳述的情況發生了變化,其之前的招股說明書有如下陳述:“發行人和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商業合作關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進行企業、產品宣傳。發行人的商號及注冊商標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權或其他權利,發行人與Michael Jordan 之間不存在糾紛及潛在糾紛。”現在邁克爾﹒喬丹對其進行的訴訟將推翻上述陳述的內容,同時,由于喬丹公司的最有價值品牌將受到訴訟結果較大影響,因此,其近期上市困難應該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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