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起征點還應大幅提高
只有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年度收入計征的個稅制度,才能真正反映社會公平正義目標。
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剛經過第一次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000元。
大幅提高個稅起征點,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稅負,是我國個稅設計與開征的初衷。近年來,我國個稅制度飽受學界和廣大社會公眾詬病,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起征點上調慢、上調難和上調不到位。那么,我國的個稅起征點在理論上是否存在一個合理的區間范圍?回答顯然是肯定的。而至于如何確定這一區間范圍,我國學界歷來都是有“高低之爭”的。
以成思危和茅于軾為代表的更多的專家學者和廣大社會公眾認為,個稅起征點的區間范圍應在5000元—8000元甚至8000元—10000元。其依據主要有兩個:一是運用邊際效用理論進行規范分析的結果支持該觀點;二是符合我國調結構、轉方式,擴內需、促消費,必須以培育和壯大“中產階級”為前提的路徑選擇。而以財政部財科所賈康和燕京華僑大學華生為代表的少數專家學者和極少數社會公眾則認為,個稅起征點的區間范圍不宜太高,因為提高個稅起征點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窮人,會加大收入分配差距。這些學者的依據主要有兩個:一是西方發達國家沒有起征點或起征點普遍較低;二是通過對提高起征點后不同收入結構的稅收數量變化分析結果支持該觀點。
我本人當然支持前者。理由除了前者能夠尊重民意表達和民生訴求,以及前述的兩大依據外至少還可以補充以下四個理由。 {page_break}
其一,個稅起征點國際間不具可比性。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年度收入自主申報的個稅制度,且普遍采用了免稅額指數化調整和負所得稅制度。在這一制度下,家庭總收入扣除免稅額之后的剩余部分才是應稅收入。免稅項目包括贍養費、兒童撫養費、學費、慈善捐款、自由職業者業務開銷等。目前我國個稅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未來改革的方向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制度,以至將來待條件成熟時再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個稅制度。由此看來,從其功能作用考察,我國的起征點實際上就相當于國外的“免稅額”和“起征點”。顯然那種將我國的個稅起征點與國外的個稅起征點簡單對比的做法是不妥的。
其二,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的最優制度安排。毫無疑問,只有實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年度收入計征的個稅制度,才能真正反映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體現量能納稅原則,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目標。但令人遺憾的是,對于我們來說,建立這樣的制度目前還只是一種奢望。一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制度從其寫進“十五規劃”(后又分別寫進“十一五規劃”和“十二五規劃”)算起,至今已耗費十年時間仍遙遙無期。一個小小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制度尚且如此,更遑論難度更大、情況更加復雜的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個稅制度了。但在現行個稅制度已經嚴重影響到個人“錢袋子”的時候,再這樣久拖下去也不是個辦法。可以說,大幅提高個稅起征點,是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盡量實現稅制優化,減少個稅弊端的最優制度安排。當然還有次優制度安排,如拉大第一級距到10000元左右,并將該級距的適用稅率定在1%以下。
其三,符合我國當前經濟成長階段的個稅功能定位。任何一國的經濟成長都具有一定的階段性。按照羅斯托的經濟成長五階段論我國當前的經濟成長階段尚處于“起飛準備”階段到“起飛”階段的過渡期。與此相適應,重視民間投融資能力培育,采取有利于民間資本形成的政策,是該階段的主要經濟政策。
其四,真正發揮其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有資料表明,西方發達國家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所繳納的個稅均達到該國個稅總額的60%以上。如美國年收入11.3萬美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只占美國納稅人的10%,而他們所繳納個稅卻達到了美國個稅總收入的71.22%。特別是在2006年度,平均年收入逾36萬美元的富裕家庭,繳付了美國個稅總收入的73%。美國2011年的稅收政策針對的是占美國總人口約2%年收入逾100萬美元的富豪們納稅,包括中產在內的98%的中低收入者將得到免稅,其目的是縮小貧富差距。而我國占總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繳納的個稅僅占30%左右,60%以上的稅款則來自工薪階層,這顯然是很不正常的。無疑,大幅提高個稅起征點才是改變我國這一格局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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