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對勞動保障違法侵權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依法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它既是維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勞動保障行政職能的集中體現。勞動保障監察是做好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以及勞動合同管理等工作的基礎和前提,是勞動保障整體工作的“發動機”和“助推器”,有著“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重要作用。
一是缺乏社會的廣泛認同是影響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的關鍵。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本質是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但由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利益不同,用人單位的目的是營利,而勞動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規避風險方面,雙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況下,勞動者所面臨的風險要遠遠大于企業,規避風險的能力又遠遠低于用人單位。同時,我國人口多,勞動力資源豐富,就業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便成為當前的突出問題。
二是勞動保障監察對象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抵觸情緒大,使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常常處于尷尬局面。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只顧生產和經濟效益,不重視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等勞動保障法規政策置若罔聞,存在短期行為,將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愿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致使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時有發生,對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員不予積極配合,使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常常處于尷尬局面。
三是勞動者自我維權意識不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人為制造障礙。從我國的勞動力市場現狀來看,勞動力市場是資本市場,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區,勞動力市場更是供大于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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