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武器更加完善 新《消法》解讀
增加舉證責任倒置條款、讓網購的消費者擁有七天后悔權……明日起,時隔近20年首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實施。法律武器更加完善,消費者在今后的消費維權中無疑將更有底氣;而消協(xié)在解決消費糾紛時也更加有法可依。
消費者該如何使用新《消法》賦予的新權利維權?芝罘區(qū)工商局副局長、芝罘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會長楊文基,對新《消法》進行了解讀。
網購可享七天反悔權
李小姐在網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貨品到手后發(fā)現色差極大,淡米黃色變成土黃色,拉鏈根本沒有照片上的質感。想退貨,卻以無質量問題被拒。李某于2013年7月16日在第三方平臺上購買相機,因出現問題投訴賣家,在對第三方平臺調查該賣家的基本信息時,第三方平臺只能提供賣家的身份證和手機聯(lián)系方式,經營者的單位名稱不詳,具體經營地址不詳。
解讀: “新《消法》針對網絡購物這種新的消費形式,從三個方面強化了消費者維權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點。”楊文基稱,以上幾種情況都可以在新《消法》實施后得到維權。
楊文基稱,一方面新增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另一方面新增網購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規(guī)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有助于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第三方面是:新《消法》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平臺作為第三方,承擔有限責任。
泄露消費者信息承擔民事、行政責任
賈某在某婚紗攝影機構全款預訂了一款5888套系的婚紗照套餐,并約定了相關內容。經與該機構預約,確定進行為期一天的婚紗拍攝。拍攝婚紗照后第二天,有一個婚慶機構通過電話向賈某推銷婚慶策劃產品。
解讀:消費者個人信息享受保護。侵權者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工商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jié)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嚴重者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消費者享有優(yōu)先退貨權
2012年10月3日,林先生從某商場買了一臺52寸的某品牌液晶彩電,可沒過多久,新買的彩電屏幕經常出故障。三番五次地修,問題始終解決不了。去年9月初,林先生家的彩電老問題又出現了,換了新屏后又出現松動和邊框縫大的問題。這次林先生堅決要求退機,要求商家按購機價全額退款。
解讀:新《消法》中明確了消費者的優(yōu)先退貨權。規(guī)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更換、修理;擴大了三包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原三包規(guī)定涉及商品僅有20余種。新《消法》規(guī)定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并明確了7日之后經營者應承擔退貨、修理、更換義務的情形;明確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
格式條款應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內容
有移動電話服務協(xié)議中稱:“客戶充分認識到移動電話通信服務不可避免會受到網絡覆蓋、網絡故障及移動通信系統(tǒng)優(yōu)化、升級時的影響,并可能造成通信的中斷。客戶承諾和保證其不會因該類情況而向公司索賠。”
解讀:新《消法》對于經營者以不公平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了進一步規(guī)制。一是要求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自身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內容,如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二是細化了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情形,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三是針對網絡交易等過程中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要求消費者必須同意所列格式條款否則無法交易的情形,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懲罰性賠償數額增加至三倍
黎某在某電視臺購物廣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網絡公司宣傳的具有瑞士進口機芯、天然鉆石、鱷魚表帶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塊手表),非常心動便定購了兩套,拆箱后發(fā)現表帶皮質并非鱷魚皮質;而箱內并未發(fā)現購物發(fā)票。鐘表店技術人員告知該套表不是瑞士進口機芯,屬“三無產品”。經調解,退回黎某貨款2萬余元,并加倍賠償。
解讀:新《消法》在懲罰性賠償方面做出了很大調整,由過去的增加賠償一倍的商品、服務價款提升到增加賠償三倍;規(guī)定了最低賠償金;規(guī)定了經營者明知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嚴重受損的,除可視情況依法要求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以造成消費者死亡為例,所受損失可能包括人身傷害損失(如: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計算懲罰性賠償時要將所有損失合計后再乘以“2”。)
缺陷產品召回范圍適用所有商品或服務
范先生花24.98萬元購買了一輛某品牌轎車。在行駛不到5000公里時,經常聽到汽車棚頂玻璃發(fā)出響聲;行駛到5000公里后,轎車出現了輕微擺尾現象;行駛到10000公里后,車速超過40公里/小時,就出現嚴重的上下擺動。專賣店認為,該問題是這款轎車的通病,請消費者回去等待召回。范先生等了半年,也沒有等到廠家的“召回”。
解讀:原《消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發(fā)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向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新《消法》刪除了“嚴重”這一限制詞,明確只要經營者發(fā)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一要立即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和告知消費者;二要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三是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此次新《消法》規(guī)定召回范圍適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并將法律位階由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提升至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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