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法草案 加大用人單位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病人可申請救助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正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大會剛剛聽取了關于《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這是草案第二次在本屆常委會上審議了。在征集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后,草案做出了哪些新的改動?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匯報中首先明確了對工作場所監督管理的職責。由于目前絕大多數地方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是安監部門,所以建議把草案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明確表述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在草案征集意見的過程當中有些人提出了應該進一步加強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草案說明中,當有少數職業病患者因為其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了,對于這一部分人的職業病救治難以納入到草案的規定辦理當中,所以也是擬另行研究解決辦法。經過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規定就是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這個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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