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后休息發(fā)生事故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案情介紹:現(xiàn)年58歲的田某是滎陽市高村鄉(xiāng)人,他在滎陽市同興碳素有限公司(簡稱同興公司)已經(jīng)工作了好一段時間。2008年5月31日零時30分左右,田某上夜班,推完一車料后,在工作間外40米處的水溝邊休息,不料被公司路過的鏟車從雙腿上軋過,造成雙股骨骨折。后經(jīng)醫(yī)院全力搶救,但最終還是造成了八級傷殘。
在法庭上,田某讓法官看了自己的傷腿,長長的傷口已經(jīng)愈合,但接下來他還需二次手術(shù)取出鋼板。老田已是58歲的人了,每天遭受傷痛的折磨,連法官都感到一陣陣揪心。
田某出院后,向滎陽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稱“勞動局”)申請工傷,同興公司當時也同意申請工傷。2008年12月26日,勞動局認定田某為工傷。工傷結(jié)論出來后,企業(yè)一看要掏一大筆錢,拒絕工傷認定。在提請行政復議過后,把勞動局告到法院,要求撤銷勞動局作出的工傷認定,并要求勞動局作出田某不構(gòu)成工傷的認定。
雙方觀點
同興公司的律師說,田某在班中因怠工行為被工作中的裝載機倒車時軋傷,勞動局無視田某的過失,將其違規(guī)怠工美化成合法的工間休息,認定其為工傷,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勞動局作出的101號工傷認定書。原告律師還說,田某在上班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對本事故應負絕對責任??傊d公司認為田某的行為是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而引起的。
勞動局辯稱:田某所受傷害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后工間休息時發(fā)生的。工作間隙休息雖與工作內(nèi)容無關(guān),但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用人單位同興公司提供的田某所受傷害不構(gòu)成工傷的證據(jù)無法律依據(jù)。田某受傷事實清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認定條件。“原告律師明白無誤地說,第三人田某在班中因怠工行為被工作中的裝載機倒車時軋傷,這只能證明田某受傷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勞動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同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田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第三人田某與原告同興公司存在勞動關(guān)系。田某在工間休息時受傷事實清楚。工間休息是職工勞動過程中的客觀需要,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田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被告勞動局作出的101號工傷認定書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以維持。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田某的傷情確屬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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