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法司法解釋》撞上“小三”“富二代”
當《富二代”等當下最熱話題,怎能不掀起社會輿論的爭議?昨天下午,在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20多名婚姻法專家圍繞新的司法解釋展開了一場熱烈的研討。
司法解釋第二條寫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對于這一條最富爭議的規定,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這樣的規定實際上變相鼓勵了男人養“小三”。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耀紅直言:“立法導向不對。”
但是,廣東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郭麗紅強調:“婚姻法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如果說‘小三’是婦女,需要保護,‘原配’就不需要保護了嗎?”郭教授建議,要對“小三”的索償行為定性分類,確定其是善意還是惡意。
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梁聰打趣稱,該規定“保護了富二代”。然而該規定不僅牽涉“富二代”這么簡單。從事婦聯維權工作多年的廣東創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淑美認為,之前法律之所以規定結婚8年后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為了保護廣大農村婦女的權益不受損害。“在農村,婦女出嫁即凈身出戶,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記在公公名下,如果失去舊法規的保護,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意味著無家可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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