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
一般情況下,敲詐勒索罪容易區分,二罪在客觀方面雖都可表現為采取威脅的方法,但威脅有所不同:(1)從方式看,搶劫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威脅,而敲詐勒索可以不是當面發出。(2)從時間看,搶劫表現為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威脅內容,而敲詐勒索一般是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內容,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也如此。(3)從內容看,搶劫是以殺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則比較廣泛。(4)對取得非法利益的要求不同。搶劫罪占有的財物限于動產且沒有具體的數額要求,而敲詐勒索罪則不限財物,甚至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且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
但在以暴力相威脅的情況下,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就不那么容易了。根據刑法理論界通說和司法實踐,一般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區分:
1.看暴力手段是否達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搶劫罪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為,搶劫罪的本質是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從而劫取財物。敲詐勒索罪中的暴力威脅,主要表現為一種精神上的強制,且是不足以抑制受害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對暴力程度的考量,應以客觀上是否能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為標準。結合被害人的年齡、性別、體力和當時的環境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同一形態的暴力,對未成年人可能足以抑制其反抗,但對于成年男子而言則未必。
2.看暴力威脅在時空上是否具有緊迫性。搶劫罪以“當場”實施暴力侵害相威脅,如果被害人不“當場”交出財物,行為人將“當場”把威脅的內容付諸實施,強調行為手段與目的結果在時空上的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現實的、直接的。敲詐勒索罪的威脅不具有緊迫性,行為人往往揚言如不滿足要求將把威脅內容變成現實,通常設定某種不利后果轉為現實的時間間隔,時空跨度一般較大,一定程度上為被害人遭受傷害提供了緩沖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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