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試用期一延再延,加班費一拖再拖?
職工進公司簽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可是試用期滿后公司兩次要求延長試用期,不僅如此,公司承諾的加班費也一直不支付。日前,初入職場僅半年的小劉向本報咨詢,自己第一份正式工作就遭遇了這些煩心事,該怎么辦?
據小劉反映,他是去年剛從學校畢業的職場新人。因為他的專業不太好,找工作有點困難。他四處投遞簡歷,終于被一家私企錄用,主要負責行政工作。一進公司,人事經理便讓他簽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2個月。經理還說,公司上班時間是“朝九晚五”,試用期工資要打對折,試用合格后才可以拿到合同約定的正式工資。
他看了合同覺得沒什么問題,便簽了字。他的工作說是行政,其實負責的工作內容頗多,公司也沒有安排帶教的同事,許多工作他都要自己摸索著做,動作難免慢一些。為此,他也沒少挨老板批評。自己會不會過不了試用期?帶著這樣忐忑的心情,他終于熬過了兩個月的試用期,誰知,老板說,他在試用期的表現不佳,本來是想讓他走人的,現在給他機會,延長兩個月試用期,到時候再看他的表現。
誰知,兩個月期滿后,老板還是對他不太滿意,要求再次延長試用期。自己這試用期到何時是個頭?更讓他不滿的是,自己的工作內容十分繁雜,什么都要干不算,天天都要加班加點,每天就是“朝九晚無”的上班時間,老板不離開公司他就不能下班。可是,原來招聘時說好的加班費卻始終沒有給他。他也向人事經理打聽了加班費的事,人事經理很不耐煩地說,會發的,不用急。可是大半年過去了,他始終沒能拿到他的加班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陳元律師表示,無論是公司將試用期一延再延,還是加班費一拖再拖的行為都是違法的。試用期不是“隨意期”,對于試用期,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首先,試用期不可超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其次,試用期工資不得過低。《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最后,超過規定的“試用期”期間,應按轉正工資發放。《勞動合同法》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陳元律師表示,公司不但應該按時發放,還應該按標準發放。加班工資計算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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