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合同承擔什么責任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在這種情況下,普通勞動者有選擇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的工資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職工和工會工作人員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給予本人年收入兩倍的賠償,并參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從上述規定看,工會工作人員與普通勞動者相比,有兩點不同:
一是計算方法不同。對普通勞動者的賠償,依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對工會工作者的賠償,依照本人年收入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二是經濟補償金。對普通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工會工作者即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例如:一個工作八年的勞動者(每月工資5000元)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普通勞動者可要求的賠償為8個月×2倍×5000元=80000元;如果是工會工作者的賠償則為24個月(2年)+8個月(經濟補償金)=32個月×5000元=160000元。兩者賠償相差80000元。體現了法律對工會工作者的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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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是一回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用人單位合法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除了結清工資、足額繳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外,只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可。但如果單位是違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按上述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賠償金,關鍵要看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只有違法解除才需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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