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代班與用人單位不算勞動關系
近日,孫女士到連云港市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其2016年4月到環衛所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求環衛所支付其雙倍工資。
替別人去干活,以為自己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了,這樣的事有法律依據嗎?近日,孫女士到連云港市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其2016年4月到環衛所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求環衛所支付其雙倍工資。
對于孫女士反映的問題,經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調查,環衛所稱孫女士并不是他們的員工,孫女士現在所從事的工作只是從該單位職工張女士那里承包的,環衛所并不知情。
原來,張女士是環衛所的工人,每月工資1900元。今年4月起,張女士因為找到了一份薪水更高些的保潔工作,就請孫女士幫自己代班,打掃自己負責路段的衛生,每月給孫女士1700元工資。孫女士認為,衛生打掃并不像其他工作一樣有嚴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規定時限、做好規定路段的衛生即可,自己與環衛所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那么,孫女士與環衛所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環衛所是否應當支付孫女士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呢?
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相關人士表示,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的成立有一些要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而孫女士的實際情況是僅負責固定路段的衛生,不受環衛所的安排管理和工作制度約束,雖然從事的工作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但工資一直是張女士領取,代班行為即非單位指派,也非聘請,且不享受用人單位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所以孫女士與環衛所不構成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詳細講解,孫女士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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