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不能當“過勞死”的旁觀者
巨大的工作壓力導致我國每年“過勞死”的人數達60萬人,已超越日本成為“過勞死”第一大國。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的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無一提及“過勞死”。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一條款看似為“過勞死”找到了法律基礎,但在實踐中,很多“過勞死”并不是在工作時間倒在工作崗位上。
敘述到這里,相信很多人都會有一種心痛的感覺。在“過勞死”這個現象上,我們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一,可是“過勞死”竟然還存在法律硬傷。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雖然在勞動者保護上,我們在很多方面已然做得不錯,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而隨著形勢的變化,這些短板逾顯其絀。這也提醒我們,迫切需要根據變化的形勢,與時俱進地推動勞動保護立法,盡快把“過勞死”納入工傷范疇。
立法是需要的,但在這過程中,是不是只能耐心等待?這里不能不提到工會的作用。《勞動法》第4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如果這一條款得到落實的話,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實現。但在實際上,大多數加班,并沒有征求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更不要說協商了。并不排除現實中有一些主動加班。但要看到,當主動加班成為普遍狀態時,單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問題,而這同樣是工會的責任所系。
工會存在的全部價值,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而來的。在整體勞動力過剩、就業不充分的背景下,單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是沒有多少話語權的。如果工會不能起到“撐腰”作用,那么勞動者權益的受損,也就成為了必然。當一個單位勞動者權益出現普遍而重大損傷時,可以說,都存在一個打醬油的工會。這也是人們想問的,面對“過勞死”的存在,工會是否應該發揮作用,應該發揮什么作用?現實中很多工會,滿足于一年給勞動者爭取幾百元的福利,這無疑是對職能的自我弱化和自我矮化。
在很多方面,我們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一,還有許多的世界第一值得我們去追求。但是,“過勞死”世界第一的帽子不要也罷,這頂帽子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格格不入。從問題導向出發,一方面,我們應該從制度方面去考慮如何使法律法規真正保護勞動者,在制度上該建立的要建立,該完善的要完善;另一方面,則應該發揮工會的作用,讓工會真正成為勞動者的“靠山”。工會不能當“過勞死”的旁觀者,只應該成為“過勞死”的終結者,在這方面還有很多的文章可以做,可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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