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對關鍵崗位人員實行特殊保護
司法機關該不該對企業管理者、關鍵崗位人員和科技人員實行特殊保護。我以為,這個話題涉及司法公正,有必要予以澄清。兩年前,南京發生過一起女護士被打導致“癱瘓”事件。因為打人者夫婦是公務員,洶涌的輿情逼迫公安機關在女護士傷情未定的情況下,匆忙以打人者涉嫌故意傷害罪予以刑事拘留。事后查明,該女護士并未癱瘓,連輕微傷都構不成。公安機關只能撤銷案件,改為行政拘留。
看上去,這是個匆忙抓人的錯案,但實質上涉及司法公正問題。這幾年,醫患矛盾頻發,“保護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呼聲日高。公安和司法機關在辦理醫患矛盾引發的刑事案件時,往往自覺不自覺地偏向一面,側重于打擊傷害醫務人員的犯罪行為,而忽略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辦案要求。再加上打人者具有公務員身份,網絡上“仇官”情緒高漲,釀成錯案就順理成章了。這里并不是為打人者庇護,而是強調客觀、公平的法律原則必不可少。
引述這個舊案,只是為了說明司法公正理念之重要。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正司法,平等對待每一個公民和當事人是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樣必須得到保護。同理,國企和民企,企業管理者和企業工人,官員和百姓,每一個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厚此薄彼和厚彼薄此都有違司法公正原則。
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刑事犯罪的變化,有必要在一段時間里重點打擊某一類犯罪活動,重點保護某一類人群。但這只是工作策略的調整,工作重點的轉移,并不能也不應該影響執法理念的變化。重點打擊這一類犯罪活動,并不意味著對其他犯罪活動的寬縱。重點保護這一類人群,也不意味著對其他人群的忽略。法律的嚴肅性要求司法機關保持司法的延續、統一、平衡。時重時輕,時緊時松,對彼重對此輕,都有損法律嚴肅性。恰恰是這種“運動性執法”導致了“避風頭”現象的產生,導致了很多犯罪活動久禁不絕。
我們身處一個開放的互聯網時代,面對多元的網絡輿論場。每一個公民對每一個新聞事件、刑事案件,都會從自己不同的角度出發進行評論,這無可非議。作為司法機關,尤其要堅持公平公正的立場,依據法律,依據事實,作出判斷與處罰。只有每一個司法人員都牢記并踐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我們的司法公信力才會日益增強,持久不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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