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員工違紀,法定年休假能不能“銷”
今年7月份,某公司一名員工因在崗期間醉酒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該員工在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 聲稱自己2016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還沒有休,要求公司按照比例折算補償。公司領導認為該員工屬于嚴重違紀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應再給予任何補償了。那么,該員工未休法定帶薪年休假,是否還應得到補償?
本案中,員工雖然因嚴重違紀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這并不影響員工在當年度內應當依法享受法定帶薪年休假?;谠摴疽呀洖閱T工辦理離職手續的事實,無法再安排員工依法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因此,該公司只能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提供連續較長時間勞動后的基本休息權利。因此,勞動者是否享受該項休假權利只是與勞動者的勞動時間相關,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越長,依法可以享受的法定帶薪年休假就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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