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女兒是否親生 單位無權要求鑒定
半年前,我父親因在工作期間遭受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留下16歲的我和6歲的妹妹(母親早年病故)。經工傷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我父親構成工傷。鑒于我父親生前所在的公司并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我曾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公司只同意對我作出賠償,至于妹妹則因為我父親生前沒有對任何同事提過有一個女兒,故對妹妹是否屬于父親的女兒持有懷疑。只有利用父親遺留的毛發,對妹妹進行親子關系鑒定后,才能確定是否賠償,否則免談。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石姜英: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無權要求進行親子鑒定。
一方面,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親子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也指出:“針對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奔从H子鑒定的申請僅限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間,且必須是以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前提。
而公司與你父親之間根本不具有前述身份,且其目的在于企圖取消你妹妹的相關工傷待遇。退一步說,即使你妹妹并非你父親親生,也因你父親已經實際撫養,彼此已形成了養父與養女關系,而養父母子女關系之間,同樣可以享受相關工傷待遇。
另一方面,你父親沒有對同事提過有此一女不能作為公司的拒絕賠償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說,對于身份關系,即使在訴訟過程中也不能適用自認,更何況你父親只是未提到過女兒,根本沒有否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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