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崗換出新矛盾 企業解除妥當否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申請調動崗位,結果因為崗位不適合,導致出錯被扣罰;當職工與經理理論時,卻又引發了肢體沖突。日前,劉先生來訪本報反映了自己的不滿。
據劉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多了。今年年初,他在工作時弄傷了手,雖然沒有骨折,但是傷到了神經。他找到生產部經理,希望公司能為他申報工傷,經理不同意。后經過他多次交涉,經理最終同意了。經過一段時間的休養,傷口雖然愈合了,但手指卻沒有過去靈活了,由于他的工作是要與精細零件打交道的,他覺得自己的狀況無法再從事原崗位了,便又向經理提出換一個崗位。這次經理倒很爽快,第二天便通知他到另一個崗位去工作。到了新崗位后,組長說了一遍操作要領,便讓他上了崗。作為新手的他忙得滿頭大汗,還是趕不上大家的節奏,不少活兒都在他這兒耽擱了,同一條流水線上的同事都對他很不滿。
三天后,組長找他談了話,說他可能不適應這個崗位,要將他調往另一個崗位。他也覺得自己無法適應,便同意調動。新崗位依然是在流水線上,也沒有人給他培訓,他就上崗了,結果他依舊拖了大家的后腿,甚至忙中出了錯,導致產品返工,為此還被公司扣了100塊錢。他為此再次去找經理,請求再給他安排一個適合崗位,或者給他一段時間,對他進行崗前培訓。經理這次拒絕了,還說他麻煩事兒不斷。結果,一言不合,兩人推搡了起來。事后,公司人事部門通知他,因為頂撞領導,他將被開除,要他做好離職準備。他不服,覺得自從他工傷后,公司對他關心不夠,這次也是經理辱罵在先,并非他先動手,要開除也應該兩個人同時開除。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所事務所尹維耀律師表示,劉先生的遭遇涉及四個勞權問題:一,工傷申報問題。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調崗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三,扣款問題。《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并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四,違紀解除問題。違紀解除有四要件: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職工簽收、職工確實有違規行為以及行為達到解除程度。符合這四個條件,才能解除違紀職工的勞動合同。
總體來看,可能是雙方缺乏必要的溝通造成這一矛盾,首先單位沒有申報工傷,后經數次要求才申報,這樣讓職工產生了心結;其次,作為職工因為工傷不適應崗位而被扣錢,其擔憂也是可以理解的;再者,企業換崗可能沒有給職工一個培訓或過渡,一下子上崗考核,這或許也是管理上的一個瑕疵;最后作為單位來說,或許也有苦衷,職工一而再換崗還干不好活,領導難免會有想法,所以,尹律師建議雙方還是充分溝通協調,避免因解除而導致矛盾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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