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生病欲請假公司忽悠其辭職
職工生病想請病假,單位不同意,竟誘導職工自己辭職。為了治病,職工只得辭職,現在病好了,要求單位兌現“繼續招用”的承諾,單位又說崗位有人了。日前,無可奈何的朱女士向本報求助。
據朱女士反映,她是外來務工人員,2年多前到上海后,經人介紹到一家賓館當服務員。賓館規模不大,不過因為服務員少,工作量可不小。今年3月,因為身體不適,她去醫院看病,醫生建議她做個小手術。因為她的社保是在老家繳納的,所以她便向經理請病假回老家看病,并說等她病好后立即會回賓館上班的。結果,經理表示,賓館沒有請病假一說,要么干活要么走人。經理強調是她個人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只能解除了。見她有些猶豫,經理又說,如果病好了,還是歡迎她繼續回來干活的,而且工資待遇也按照老職工對待。想想治病要緊,而且經理還承諾她康復后回來上班,所以她便按照經理的要求寫了一份辭職申請。手術很順利,她也恢復得很快,因為惦記著工作,她休養了兩個月后就趕回上海。可到了單位,經理竟說無法再招用她了,因為崗位上有人了。她提出,怎么能不守信呢?早知這樣她也不必這么著急趕來上海了。但經理的理由也很充分,說賓館里每個崗位都不能缺人,她走人當然要新人來頂,現在新人干得好好的,賓館也不能無故解除。這下朱女士沒了方向。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指出,由于朱女士不懂法,確實被經理忽悠了。他分析說:一是朱女士有病假的權利,她應該享受醫療期。《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明確,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所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都可以享受醫療期。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所以經理所謂“因她的個人原因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解除合同是無稽之談。二是朱女士不應該自己辭職。現在朱女士之所以提出辭職,某種程度上跟單位的“可回來繼續上班”的承諾有一定的關系,她不想和單位弄僵關系,所以先辭職回家看病。問題是單位既沒有兌現承諾,也沒有留給職工憑證,這樣就帶有一定的誤導或欺騙了。如果職工主動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目前朱女士就陷入這樣的被動,既沒有享受到醫療期,又沒有能回來繼續上班,更沒有取得任何補償,白白喪失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尹律師指出,“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作為一家單位的管理者,這位經理竟然利用職工不懂法,利用職工對他的信任,誘使職工辭職,從而規避單位應盡義務,實在是太惡劣了。他提醒職工以后碰到類似情形,一定要多留個心眼,注意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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