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在上海自貿區對于社會保險登記的要求
隨著我國的經濟市場與國際市場逐步接軌,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選擇了自己來創業。我國對于創業者一直是扶持的態度,為了給創業者提供更多的便利更是實施了許多優惠政策,如2012年免除公司注冊資金、2015年實施公司注冊三證合一等。
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北京市政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保經(帶)辦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建立單位繳費信息數據庫。
單位通過填寫《上海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表一)(以下簡稱《單位信息登記表》),并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倨髽I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②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及復印件);
③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④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⑤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布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⑥其他核準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全權委托授權書。
對單位填報的《單位信息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帶)辦機構即時受理,符合登記要求的為其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變更、注銷)通知》(以下簡稱《專戶開戶通知》),單位憑此通知5日內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帶)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單位予以登記并核發《登記證》。
一、工傷保險費的收繳:
1、按照已審定的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企業于每月5日前 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收繳月報表》并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2、每月10日前,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收繳月報表》 審核匯總后,同軟盤一并報市社保中心。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財務以“委托銀行收款”(無付款 期)的方式,進行結算。征繳企業的工傷保險費。
4、每月22日,市社保中心從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銀行帳戶中收繳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27日轉入市財政專戶。
二、工傷保險待遇的支付:
1、工傷保險待遇為次月支付:有工傷職工待遇支付行為 的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北京市企業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月報表》并報送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與工傷職工數據庫核對后,作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2、工傷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經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其中:總額超過5萬元的需經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復審同意后,填入《支付月報表》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經審核后予以撥付。
3、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企業報送的《支 付月報表》進行審核匯總后,經區、縣財政局社保經辦部門審核蓋章后,將匯總的《支付月報表》及軟盤一并報送市社保中心,經市社保中心審核匯總后,填寫《支付月報表》,于20日前報送市財政局。
4、市財政局于當月30日前,將本市支付企業工傷職工的保險基金,撥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撥付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
6、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于次月10日前撥付到企業。企業應及時發放給工傷職工。
三、單位成立、變更與注銷:
1、新成立的單位,自辦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有關手續,并按上述 辦法申報繳納工傷保險手續。
2、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在發生破產、關閉、解散、撤 消、清算、兼(合)并或發生分立的,應于30日內持上級審批文件到當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繳撥變更或 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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