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法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至關重要
(1)按產品批別設置產品基本生產成本明細賬、輔助生產成本明細賬。賬內按成本項目設置專欄,按車間設置制造費用明細賬。同時,設置待攤費用、預提費用等明細賬。
(2)根據各生產費用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各種要素費用分配表,分配各要素費用并登賬。
對于直接費用,應按產品批別列示并直接計入各個批別的產品成本明細賬;對于間接費用,應按生產地點歸集,并按適當的方法分配計入各個批別的產品成本明細賬。
(3)月末根據完工批別產品的完工通知單,將已完工的該批產品的成本明細賬所歸集的生產費用,按成本項目加以匯總,計算出該批完工產品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并轉賬。
分批法條件下,月末完工產品與在產品之間的費用分配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是單件生產,產品完工以前,產品成本明細賬所記的生產費用都是在產品成本;產品完工時,產品成本明細賬所記的生產費用,就是完工產品成本,因而在月末計算成本時,不存在在完工產品與在產品之間分配費用的問題。
(2)如果是小批生產,批內產品一般都能同時完工,在月末計算成本時,或是全部已經完工,或是全部沒有完工,因而一般也不存在完工產品與在產品之間分配費用的問題。
(3)如果批內產品跨月陸續完工,這時就要在完工產品與在產品之間分配費用。具體可以采取簡化的方法處理:如按計劃單位成本、定額單位成本、最近一期相同產品的實際單位成本計算完工產品成本;從產品成本明細賬中轉出完工產品成本后,各項費用余額之和即為在產品成本。也可根據具體條件采用前述的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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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資金賬簿印花稅征收管理要求,小編將對此項業務涉及的熱點問題解答進行了整理。
問:我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成立當月按我公司章程要求,實收資本到賬500萬元,請問印花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文件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因此,新成立公司資金賬簿印花稅應于實收資本到賬當月進行申報,其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為萬分之五。
問:我公司2012年成立時已根據“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了印花稅,2014年10月份我公司進行了增資,實收資本較2013年增加了200萬,請問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依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幾個問題的通知》(大地稅二〔1995〕02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在年初的15日內計算繳納印花稅。
因此,您企業應就2014年年末會計賬簿上“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與上一貼花年度的貼花資金進行比較,如果2014年計稅金額增加的,就增加部分,應在2015年1月份15日內計算繳納印花稅。
問:我公司總賬啟用新賬簿,但“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較以往各個年度沒有增加,請問是否需要按5元定額貼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因此,公司每年更換資金賬簿時,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有增加,則就增加額貼花;如果沒有增加,則不需要繳納該年度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也不需按5元定額貼花。
問:我是一家加工企業,我的主管局通知我企業本月要申報“資金賬簿”印花稅,但是我在網上申報系統里看不到“資金賬簿”的印花稅稅目,可否與“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填寫在一起,一并進行網上申報?
答: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與“加工承攬合同”盡管稅率相同,但二者不屬于同一稅目。為準確核算各稅目的納稅情況,請聯系您的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您企業印花稅中需要網上申報的各個稅目后,正確填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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