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內駕駛員肇事保險公司要怎么做?
任何一名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都應當知道“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金某是一名個體運輸戶,某日,因故其不能為客戶送貨,便電話聯系張甲幫其跑一趟。張甲說抽不開身,但其兒子張乙三個月前取得了駕駛證,可以去。金某表示同意。于是,張乙開著金某載重15噸的重型半掛車上路了。不料,在路上與李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貨車相撞,李某受傷、小貨車嚴重損壞。交警認定張乙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交警部門調解,金某應賠償李某32.2萬元。金某按調解協議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后,要求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12.2萬元,在其投保的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支付賠償款20萬元。但保險公司以雙方簽訂的格式合同中有“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免責條款為由,僅同意支付交強險部分的賠償款12.2萬元。金某認為該項內容在其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提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支持了金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2萬元的訴訟請求,駁回了在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支付20萬元的訴訟請求。
雖然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但是,格式條款中“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這一內容是法律所作的強制性規定。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第3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所以,雖然保險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時沒有提示該免責條款,但由于該條款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可以認定這項內容屬于投保人明確知曉的,保險公司有權據此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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