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立名目規(guī)避年休假不是“正道”
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帶薪年休假是每個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有些用人單位為了剝奪勞動者的這項法定權利,巧立名目或弄虛作假來欺騙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法律面前,再高明的手段也是徒勞。
勞動者應增強辨別偽造證據(jù)的應訴能力,在勞動爭議的仲裁、審判階段,如果懷疑證據(jù)的真實性,需要充分行使質證權利,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對簽字進行鑒定,以便法官能夠通過科技手段準確判斷證據(jù)的真?zhèn)危S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情】某科技公司認為該公司員工邢某每年都有待崗時間,不存在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的情形,不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而勞動者認為,其實際工作連續(xù)滿三年不存在間斷,應當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
最終,法院根據(jù)邢某提交的證據(jù),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連續(xù)存在一年以上,滿足了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勞動者的累計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之后,該科技公司應當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公司未依法安排,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如果法官在證據(jù)方面能夠確認連續(xù)工作時間,都會連續(xù)計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為勞動者爭取最大的補償利益。同時,應當區(qū)分待崗與休假,帶薪年休假期間勞動者享受正常工資收入,而待崗期間勞動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費,因此兩者之間亦不能混同。以待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張不能成立。
勞動者應當努力收集有關連續(xù)工作時間的相關證據(jù),例如考勤記錄、工作文件、工資發(fā)放記錄等材料,以便在訴訟舉證過程中贏得主動。
案情】某公司在與司機郝某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郝某另外簽訂了一份事先打印好的承諾書,內容為“車輛限行時間可以折抵年休假待遇,因此郝某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后在勞動爭議糾紛中,該公司拿出這份有郝某簽字的承諾書,認為未支付郝某未休年休假工資,事先有約定,合理合法。
案件審理中,法官基于雙方勞動合同的內容,認定張某的工作內容除了機動車駕駛以外,還有車輛維修、協(xié)助經理工作等內容,因此,該公司提出的車輛限行時間可以折抵年休假待遇主張不能成立。另外,由于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雙方之間關于約定勞動者無休假權的內容屬于無效約定,最終支持了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主張。
勞動者應當了解自己享受的法定權利,并且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其他附屬協(xié)議時保持一定的警覺性。一旦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剝奪法定權利的相關內容時,勞動者可以明確予以拒絕,也可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某公司職工董某為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資,與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庭審中,用人單位出示了有董某簽字的年休假考勤記錄,證明董某已休年休假。董某不認可年休假考勤記錄,并申請法院對考勤記錄上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
結果鑒定結論為簽字并非勞動者董某本人所為。法院據(jù)此依法判決該公司支付董某未休年休假工資。勞動者應增強辨別偽造證據(jù)的應訴能力,在勞動爭議的仲裁、審判階段,如果懷疑證據(jù)的真實性,需要充分行使質證權利,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對簽字進行鑒定,以便法官能夠通過科技手段準確判斷證據(jù)的真?zhèn)危S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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