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加班費怎么算?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5月1日放假,與周末連休。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在5月1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5月2日—3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對工資沒有明確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收入的70%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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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勞動者如遇到法定及公休假日加班而未得到加班費的,可向當地本級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以上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是針對通常情況的,對于一些特殊工種,法律也有特殊約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什么類型的工作是例外的呢?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制定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以下簡稱《審批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審批辦法》規定,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等,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等,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審批辦法》規定,實行以上兩種工作制的職工,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實行以上兩種工作制的單位,需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超過總工作時間工作,依然要被算作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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