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理辭退員工 被裁繼續履行合同
“我們公司辭退我所找的理由,與其說是中規中矩依法依規辦事,不如說是沒事找事。”2月25日,賀江虹告訴記者:“我入職前在其他單位工作多長時間與現在的公司能有多大關系?而它竟然以我離開原公司后有一段時間沒上班為由,說我有失誠信、履歷造假,并以此為由解除我的勞動合同。這不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又是什么?”
更讓賀江虹感到生氣的是,雖然其求職申請上載明入職濾波過濾器北京有限公司時沒有“失業”期間,但其入職登記和離職證明已經顯示這段期間,“這怎么能說我欺詐公司呢?充其量也是公司審核不細、把關不嚴,責任在公司而不在我!”還好,此事經過仲裁后,于近日裁決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補償員工相應的損失。
5年合同履行不足1年
員工被指履歷造假
“你是什么時候到公司工作的?”記者問。
“2013年9月3日。當時,我與公司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賀江虹說。
“這是一家外資公司?”記者問。
“是的。我在公司擔任亞太區精益運營總監,屬S類員工。”賀江虹說。
“工資待遇有約定嗎?”記者問。
“合同約定我的工資是每月6.2萬元。其中,基本工資3.72萬元,績效工資2.47萬元,其他補貼100元。”賀江虹說:“合同還對獎金做了約定,我的獎金是每年20.088萬元,還有雙薪6.2萬元。”
“待遇不錯。可是,公司當初那么熱衷于要你,最后怎么不到一年就要開人?”記者問。
“哎!怎么說呢?起初是看中我的工作經驗和社會人脈,等到我把這些東西毫無保留地貢獻了出去,人家就該‘卸磨殺驢’了。”賀江虹說。
“公司以什么理由辭退你?”記者問。
“兩個理由。一個是說我寫虛假報告,想套取公司季度獎。再者是,說我提供虛假證明,隱瞞曾經失業半年的事實。”賀江虹說。
“我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兢兢業業地工作,恪守職業準則。去年7月15日,公司突然向我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我違反了勞動合同第22條第一款(B)項規定,強制性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發了我的社保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賀江虹說:“我認為公司的做法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由于公司不給予賀江虹協商的機會,他只得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向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其中包括:1、2013年9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獎金20.088萬元及雙薪6.2萬元。2、2014年7月15日到2014年8月14日工資6.2萬元。
員工否認套取獎金
公司辭人拒付補償
賀江虹今年46歲,正值年富力強的時候,但公司的態度是必須讓他離開企業,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公司之所以這么堅持,其理由是:2014年7月,公司經調查發現,賀江虹為獲得公司海外總部頒發的2014年財年第3季度持續改善獎,于當年7月2日在向公司海外總部提交的“北京工廠精益生產的實施報告”中,提供了不實數據。事實上,該項目啟動時間為2013年12月11日,而報告中體現為2013年10月底。
對此,公司提供了一份“說明”,其中附有一張照片,照片上有“2013/12/11”,顯示照片是當天照的。照片里有人在開會,但沒有項目啟動的信息。
此外,公司認為賀江虹應聘時向公司提供了虛假證明和個人信息,隱瞞了其入職公司前已失業半年的事實。公司根據《員工手冊》“違紀行為和懲罰措施”第3條規定,在工作中提供不實報告、編造虛假報告或資料,向公司提供虛假證明和個人信息,包括工作經歷等,為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員工手冊的制度、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賀江虹對這些內容也是完全知曉的,并同意遵照執行。
基于以上事實,公司認為賀江虹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規定,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在解除其勞動合同前,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向公司工會進行了通報,工會未提出異議。由此,公司制作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賀江虹。
此后,賀江虹未到公司上班。但他認為公司的做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并決否認自己有套取季度獎金的意識和行為。
解除合同無違紀事實
仲裁裁決單位違法
“我們公司屬于海外公司,對于人的誠信十分看重。既然這樣,我也該十分看重我個人的形象。”賀江虹說:“就我遇到的這件事來說,如果是套取公司獎金,不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都是要不得的。因此,我要求公司拿出確切的證據來。”
“公司說我寫了不實報告,實際上這個報告是項目經理小侯寫的,而且用的是英文。我只是對于所寫的英文寫法及語法進行修改,不對實質數額進行審核,所以,不存在我有蓄意騙取獎金的問題。”賀江虹說:“對于這個項目,我只是提供培訓,作個顧問,幫助協調一些問題,我參與這個項目是沒有任何獎金的。因此,我對公司提供的那張照片要證明的目的和它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那你怎么解釋履歷方面的疑問?”記者問。
“您看,這是我應聘時于2013年7月25日向公司提交的《應聘申請表》,表中的工作經歷欄填寫的內容是:2010年2月至今,在上海惠亞電子公司工作。”賀江虹說:“這張表是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載明:本人承諾以上信息真實、完整和可靠,并了解任何以上信息的不實填報或隱瞞都可能被公司作為公司撤銷錄用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充分理由。”
“請注意,一個多月后的2013年9月3日,我填寫了入職《員工登記表》、提交了《離職證明》。當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賀江虹說:“這兩份材料明確證明我在上海工作的時間為2010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2日。這也說明我沒有隱瞞入職前有段時間‘失業’事實。而公司當時與我簽訂了勞動合同,起碼證明此后才發現‘欺騙事實’的責任不在我。”
“現在,以我的觀點看,公司是在故意找茬,沒事找事!”賀江虹說:“我的簡歷是2013年2月份網上求職簡歷自動生成的,當年4月29日第一次發給獵頭公司,經過幾次與公司電話、面談以及郵件方式的面試,應聘申請表是2013年7月補填的,入職時向公司提交了離職證明,所以,公司對我的真實經歷也是了解的。”
“這些事情你沒有向公司解釋過?”記者問。
“說了,但沒人聽,門都不讓進了。”賀江虹說:“沒辦法才打的官司。”
“公司之所以這樣強硬,是它的理由表面上看很充分。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在工作中提供不實報告、編造虛假報告或資料;向公司提供虛假證明和個人信息,包括工作經歷,也為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有權限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賀江虹說:“公司還以績效考核薪酬制度的詳細規定和細則已經公布在內部局域網上,全體員工都知曉為由,拒不支付我的全勤獎等。”
記者看到,公司發給賀江虹的錄用通知載明:獎金:按照公司政策,將額外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全勤獎。您將加入公司激勵獎金計劃,這取決于您的績效和管理層的決定。按照年薪百分比計算,您能享受的最高獎金為20%。賀江虹說,他認為的雙薪就是全勤獎。
仲裁機構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處理依據負有舉證責任。公司主張賀江虹在報告中將生產項目啟動時間寫為2013年10月底,實際的啟動時間為2013年12月11日,以此確定賀江虹提供了不實報告,并以“說明”中照片予以證明啟動時間,但該照片僅顯示有人在開會,沒有項目啟動的信息,對此,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印證,故公司的主張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公司主張賀江虹在應聘期間向公司提供了虛假事實,以在應聘申請表填寫的在上海公司的工作經歷與其入職時填寫的員工登記表和其提供的離職證明存在不一致。但賀江虹在2014年9月3日入職時填寫了相應表格,雙方于當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此時已經知道二者不一致,但仍簽訂了合同。由此,裁決公司與賀江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錄用通知書》載明了“按照公司政策,將額外發放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全勤獎”,賀江虹稱其所稱的雙薪就是全勤獎,故仲裁委對其要求支付雙薪的請求予以支持。同時,由于該通知已經載明賀江虹加入了公司激勵獎金計劃,因公司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向員工發放年度獎金,故對賀江虹要求支付相應獎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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