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簽勞動合同 自擔風險支付二倍工資
2013年1月,丁某到某銷售公司從事售后服務工作,但公司未與丁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7月,公司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面臨倒閉,部分員工逐漸離開公司。8月初,丁某也離開了公司。丁某要求公司支付7月份工資遭拒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和二倍工資共計18223元。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與義務的最直接的證據材料,是解決勞動爭議、確定過錯歸屬的最有效明確的依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雙方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將會運用推定某項事實成立的裁判方法,支持一方當事人的相關主張。具體到本案,銷售公司在其招用丁某后,未依法與丁某簽訂勞動合同,仲裁委依法作出丁某主張成立的推定結果,也是對銷售公司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一種懲罰。
最后,仲裁委在調解不成的情形下,裁決由銷售公司支付丁某勞動報酬1800元與二倍工資159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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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人單位解除與一職工的勞動關系爭議,經宜賓市總工會派出法律保障部負責人調解,單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等4萬元。職工贈送錦旗,稱贊該市總工會“維護法律公平正義,保障職工合法權益?!?/p>
該單位編外聘用該職工,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八年一個月,第三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雙方存在部分爭議。職工主張:按同工同酬規定補發工資并支付賠償金;補繳未繳的三年半養老保險金及滯納金或賠償損失;單位賠償未辦理繳納失業保險導致職工的損失;補繳實際繳納醫療保險前未繳納年月的醫保金并協調將門診費支付個人賬戶,或者單位賠償損失;補繳實際繳納住房公積金前未繳納年月的公積金,并按同等崗位工資標準計算補繳工作年限內的不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市總工會法律保障部負責人熱情接待了職工及親屬,向職工詳細了解有關情況,查閱了職工持有的證明材料,給職工釋疑解難,要求職工查詢打印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清單。經充分準備,該負責人向單位核實職工反映的 情況,提出調解意見:一是工資如果存在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由單位補發;二是養老保險單位未繳納部分如果能補繳,單位、職工按比例補繳,如果不能補繳單位依法賠償;三是職工在該單位工作以來未發生疾病住院,建議職工放棄醫療保險權益主張,并提醒職工今后參加工作及時主張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未連續繳納滿15年以上,退休后自己如果不繼續繳納醫療保險,則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四是未繳納年月住房公積金,單位按該職工工資計算補繳或者賠償支付職工;五是按工作年月、解除勞動關系時本地失業保險金標準,一次性賠償職工失業保險待遇;六是按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工作年月計算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該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分管領導、該單位領導,高度重視該職工的權益主張,職工少計算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單位自行主動糾正計算經濟補償金。單位、職工都同意市總工會法律保障部的調解意見。3月6日,該單位就將經濟補償金等支付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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