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的勞動合同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或者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有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式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享有的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由用人單位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醫療期,并不是勞動者病傷治愈所實際需要的醫療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式負傷醫療期規定》對此有詳細規定。
一般,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長短,醫療期為3—24個月。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有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致殘程序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向其支付醫療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過去時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這就意味著該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則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故意提高勞動任務定額標準使勞動者不能完成的除外。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遇不可抗力或者用人單位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制、改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的,用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當出現以上情形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是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一種是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符合法定的通知期限、通知形式、通知的送達、額外支付工資等因素,都是法律風險發生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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