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增強法治意識,樹立法治思維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皇權至上,權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缺乏法治傳統文化熏陶和制度保障,再加上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一些領導干部仍熱衷于計劃經濟那套行政化的思維模式和工作方式,有的甚至以權壓法、以言代法,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制度和組織之上。
為此,各級工會必須研究和把握職工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創新工作方法,更加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職工群眾工作,努力提高依法建會、依法管會、依法履職、依法維權的水平,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使職權的能力,把職工群眾工作納入法治軌道,把職工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切實維護和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
要借用外力,整合資源,善于借助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志愿者、公職律師等各界力量,積極推動《勞動法》等勞動法律法規賦予職工群眾的權利落到實處。
要加大工會勞動法律法規監督力度,積極配合人大開展勞動執法檢查,督促政府職能部門強化行政監察,監督企業自覺嚴格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依法用工規范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要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矛盾糾紛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重建司法終結涉訴涉法矛盾糾紛的良性循環機制,堅決糾正“信訪不信法”、“信鬧不信法”等現象,以法治方式解決職工群眾工作中一些復雜棘手問題,確保權益損害能得到及時公正的救濟,使司法途徑成為職工群眾主動自覺而理性的選擇。
同時,勞動法律法規不健全,一些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法律在實踐中難以得到貫徹落實,陷入對一些問題的處理名義上有法可依,實質上無法可行的困境,迫切需要加快配套立法進程,進一步增強法律法規制度的操作性和執行力。
為此,必須加大參與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力度,推動盡快啟動《勞動法》修訂工作,讓其真正成為規范勞動關系領域一般關系的母法,對《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增強其操作性和執行力。還要重點推動制定企業工資支付、勞動監察、工資集體協商、企業民主管理等方面相應配套法律。
積極參與就業、分配、社保、安全衛生、住房、教育等政策的制定,在參與各項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中充分反映職工群眾的訴求和呼聲。推動完善工會與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工會運作、職工參與、社會協同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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