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物權的客體和類型應與現有立法保持一致
涉外民事關系的性質為物權關系的,關于決定其準據法的條文,《法律適用法》在立法模式上仿民法體例,集為一章,章名為第五章“物權”,共5條,除了第36條涉及不動產外,其余4條均屬于新增的內容:第37條涉及動產物權;第38條涉及運輸中動產物權;第39條涉及有價證券;第40條涉及權利質權??梢钥闯?,《法律適用法》在對不動產物權進行完善、對動產物權、有價證券和權利質權進行規定的同時,沒有將我國《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據法》三部特別法中涉及船舶、民用航空器和票據物權的法律適用條款予以納入。
現代社會的物權關系相較于物之所在地法時期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不僅物的含義更為豐富,關系也更為復雜?!斗蛇m用法》對涉外物權的規定,在立法范圍上就涉及到對“物權”的對象、標的或客體“物”的立法定位和理解。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我國物權法只規定了有體物為物權的標的,原則上無體物不構成物權的標的,對無體物的權利依照特別法予以保護,如知識產權法、證券法、票據法、海商法、公司法等。[3]《法律適用法》的物權客體涉及不動產、動產、運輸中動產、有價證券和權利,與我國民法和特別法上物權的客體基本保持一致,但不盡全面。
筆者認為,一方面,涉外物權客體應與我國民法和特別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例如,《法律適用法》第39條規定了有價證券[4]的法律適用,但在立法概念和范圍上與現行國內實體法并不一致。我國《海商法》規定了作為商品證券的提單,但未涉及其物權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票據法》規定了作為貨幣證券的票據的法律適用,但未涉及其物權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規定了作為資本證券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等,但亦未涉及其物權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有價證券”的概念,以及不區分各種有價證券的情形下,且不說條款設計如何不合理,貿然在《法律適用法》中引進“統一”的“有價證券”的法律適用,似不妥,宜按現行立法中的“有名”證券,、如票據、提單、證券(股票和公司債券等),分別來規定各自物權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
另一方面,涉外物權立法調整事項應涵蓋并區分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那么,《法律適用法》第36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是否意味著此處的“不動產物權”包括不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該法第37條和第38條規定了“動產物權”和“運輸中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是否也意味著此處的“動產物權”包括動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必須從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但是,在涉外擔保問題上,擔保物權的法律適用并非附屬于其所擔保的債權的法律適用,而應當適用擔保物之所在地法律;對于法定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優先權,有時亦應考慮主債權的準據法或法院地法律。[5]《法律適用法》第40條就權利物權而言,只規定了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權利所有權的法律適用;就質權而言,只規定了權利質權的法律適用,沒有規定動產質權的法律適用。這些都需要立法加以周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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