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小微型企業困難減半征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12〕19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現就落實對小微型企業困難減半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對小微型企業困難減半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半征收),是指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小微型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12〕19號)的規定,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公告所稱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和微型企業。
三、本公告所稱納稅確有困難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小微型企業。
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所得稅匯算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且符合小微型企業條件的,適用本公告。
四、申請困難減半征收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的,根據征管法有關規定補充申報后,稅務機關方可受理其減免稅申請。符合困難減半征收條件的納稅人須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應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提出減免稅申請。
五、申請困難減半征收的納稅人應當向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見附件2):
1.申請書(具體式樣見附件1);
2.表明納稅人所從事行業的資料(需提供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3.表明納稅人從業人數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工資手冊或12月份職工工資表或銀行發放工資證明的復印件);
4.表明納稅人資產總額情況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復印件);
5.表明納稅人營業收入情況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利潤表復印件);
6.表明所得稅匯算情況的資料[需提供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復印件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要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復印件];
7.表明納稅人房產、土地情況的資料(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房產、土地資產賬頁復印件;房產租賃合同復印件);
8.法人身份證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六、縣(市)區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各稅務所(分局)負責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審查后報市局復核;復核后再由市局報省局審批。綏中、昌圖縣局對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審查后,報省局審批。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申請書式樣
2、稅務行政審批資料清單
3、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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