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75號 關于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進口漿粕的反傾銷初裁決定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漿粕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3年 11月 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和巴西的進口漿粕。
被調查產品名稱:漿粕,英文名稱:cellulose pulp,或dissolving pulp,或dissolving wood pulp,或 cotton linter pulp,或bamboo pulp等。
具體描述:漿粕是指以植物纖維為原料,經加工后而制得的主要用于生產粘膠纖維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的一種纖維素物質。
主要用途:漿粕主要用于生產粘膠纖維(如粘膠短纖、粘膠長絲)等化學纖維(不含醋酸纖維)。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7020000、47032100、47061000和47063000,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指標:第一,粘度要求:粘度≧3.7 dl/g、且<6.4 dl/g,或者粘度≧350 ml/g、且<700 ml/g;第二,α纖維素含量要求:α纖維素含量(R18,硫酸鹽法)≧88%、且<95.5%,或者α纖維素含量(R18,亞硫酸鹽法)≧87%、且<94%;第三,灰分要求:灰分(725℃)≦0.15%。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美國公司
(1) 美國科斯莫特殊纖維公司 18.7%
(Cosmo Specialty Fibers, Inc.)
(2) 美國瑞安功能性纖維有限責任公司 21.7%
(Rayonier Performance Fibers, LLC)
(3) 美國惠好公司 20.2%
(Weyerhaeuser NR Company)
(4) 美國GP纖維有限公司 20.2%
(GP Cellulose LLC)
(5) 美國博凱技術公司 20.2%
(Buckeye Technologies Inc.)
(6) 其他美國公司 29.8%
(All Others)
加拿大公司
(1) 紐西爾特種纖維素有限公司 0%
(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
(2) 福特斯纖維有限公司 13.0%
(Fortress Specialty Cellulose Inc.)
(3) 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公司 13.0%
(AV Nackawic Inc.)
(AV Cell Inc.)
(4) 天柏公司 13.0%
(Tembec)
(5) 其他加拿大公司 50.9%
(All Others)
經調查,加拿大紐西爾特種纖維素有限公司(Neucel Specialty Cellulose Ltd.)傾銷幅度為0.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27條規定,屬于微量傾銷幅度,不征收臨時保證金。
巴西公司
(1) 巴依亞特種纖維素廠 6.8%
(Bahia Specialty Cellulose S.A.)
(2) 其他巴西公司 49.4%
(All Others){page_break}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3年11月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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