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往來票據存根須保存5年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資金往來票據的印制、領購和保管等問題進行了規范。
《暫行辦法》規定,資金往來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該票據實行憑證領購、分次限量、核舊購新的領購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每次領購數量一般不超過本單位6個月的需要量,首次申領時,應提供《財政票據領購證》和領購申請,并在領購申請中詳細列明領購資金往來票據的使用范圍和項目。再次領購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購證》,并提交前次領購資金往來票據的使用情況及存根,經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審驗無誤并核銷后,方可繼續領購。
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資金往來票據存根,票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資金往來票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資金往來票據,由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經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后,由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組織銷毀。撤銷、改組、合并的行政事業單位,在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對行政事業單位已使用的資金往來票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資金往來票據登記造冊,并交送同級財政票據監管機構統一銷毀。
此外,行政事業單位遺失資金往來票據的,應及時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并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原核發資金往來票據的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
《暫行辦法》還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財政票據監管機構核準的使用范圍開具資金往來票據,不得超范圍使用資金往來票據,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資金往來票據,不得將資金往來票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不按規定使用資金往來票據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財務部門不得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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