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員證的申請與簽發有什么規定?
申請海員證的船員應符合的基本要求:
1、年滿18周歲至未滿64周歲
2、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所列的情形
4、沒有下述情形或行為之一
(1)船舶處于險情,擅自逃離船舶
(2)在航行肇事后逃逸并負有肇事責任
(3)不履行水上救助義務或拒不執行搜救指揮當局的命令
(4)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受到處罰且仍在處罰期內
(5)通過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或取得海員證件
(6)偽造、變造、涂改、轉讓、出借、出租、買賣或冒用船員證件
(7)在境外不履行船員職務或拒絕遣返安排,且無合理理由
(8)在航次中擅自離棄正在服務的船舶,且無合理理由
(9)嚴重違反外事紀律
5、持有海事局簽發《海員服務簿》;漁船船員(包括漁工)持有漁港監督簽發的《漁業船員服務簿》。
6、持有海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漁船船員持有漁港監督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7、自1997年7月1日起,除由交通部批準的臨時隨船工作非職業船員以及與境外的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合法勞動合同外,必須按《勞動法》的規定與航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page_break}
申請海員證應符合的職業技術要求
1、申請海員證的普通船員應符合的職業技術要求
(1)擔任水手或機工者具有不少于12個月的在國內航線船舶擔任機工、水手的服務資歷;或者完成了不少于6個月的海員職業培訓并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培訓合格證;或者畢業于主管機關認可的航海類院校的相應專業;
(2)參加航行值班和輪機值班的普通船員應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國際航行船舶值班適任證或簽證;
(3)擔任服務員或船上其他普通船員職務者,應持有認可的崗位培訓證書并具有6個月以上相應崗位的服務資歷;或畢業于相應的專業院校;
(4)漁船普通船員應具有不少于6個月的漁船服務資歷;或者完成不少于3個月(漁工不少于1個月)相應的"漁業船員專業培訓",并取得海事管理機構或漁港監督簽發的培訓合格證;或畢業于漁業院校的相應專業。
2、申請海員證的高級船員應符合的職業技術要求
申請海員證的高級船員必須持有主管機關頒發的與本次出境在船上實際擔任職務、船舶種類、航區和等級相適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漁船高級船員應持有漁港監督簽發的相應職務的證書。
3、在油船、液化氣體船、散裝化學品船、客船、客滾裝船、高速船等特殊船的甲板部、輪機部服務的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應經過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相應的特殊培訓,并取得相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
4、外派船員申請海員證
外派船員系指以勞務合作的形式并由勞務合同確立的、向境外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所屬或所經營的各類外國籍船舶(包括漁船)輸送約定數量、技術要求和服務期限的船員。
申辦單位為外派船員辦理海員證時,除滿足申請海員證的船員應符合的全部條件外,還應向辦理海員證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外派船員勞務合同的副本和簽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副本。
5、臨時隨船工作人員申請海員證
臨時隨船工作人員系指確因船舶生產、安全、科研工作需要,在船上工作的非職業船員。將船作為交通工具赴境外從事不符合船員身份的工作的,不屬于臨時隨船工作人員。
臨時隨船工作人員申請辦理海員證,應由其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向交通部主管部門(海事局)遞交申請報告。經交通部批準,可以辦理有效期不超過2年的短期海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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