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權條件和條款的修改問題
通常情況下,股份支付協議生效后,不應對其條款和條件隨意修改。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修改授予權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如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
在會計核算上,無論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取消權益工具的授予或結算該權益工具,企業都應至少確認按照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來計量獲取的相應服務,除非因不能滿足權益工具的可行權條件(除市場條件外)而無法可行權。
1.條款和條件的有利修改
企業應當分別以下情況,確認導致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升高以及其他對職工有利的修改的影響: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按照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相應地確認取得服務的增加。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權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將增加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相應地確認為取得服務的增加。
(3)如果企業按照有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權條件,如縮短等待期、變更或取消業績條件(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應當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注意:對職工有利的修改均予以考慮。
2.條款和條件的不利修改
如果企業以減少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總額的方式或其他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條款和條件,企業仍應繼續對取得的服務進行會計處理,如同該變更從未發生,除非企業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權益工具。具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繼續以權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取得服務的金額,而不應考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減少。
(2)如果修改減少了授予的權益工具的數量,企業應當將減少部分作為已授予的權益工具的取消來進行處理。
(3)如果企業以不利于職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權條件,如延長等待期、增加或變更業績條件(非市場條件),企業在處理可行權條件時,不應考慮修改后的可行權條件。
注意:對職工不利的修改均不予以考慮。
3.取消或結算
如果企業在等待期內取消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或結算了所授予的權益工具(因未滿足可行權條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業應當:
(1)將取消或結算作為加速可行權處理,立即確認原本應在剩余等待期內確認的金額。
(2)在取消或結算時支付給職工的所有款項均應作為權益的回購處理,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3)如果向職工授予新的權益工具,并在新權益工具授予日認定所授予的新權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企業應以與處理原權益工具條款和條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對所授予的替代權益工具進行處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增加,是指在替代權益工具的授予日,替代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與被取消的權益工具凈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被取消的權益工具的凈公允價值,是指其在取消前立即計量的公允價值減去因取消原權益工具而作為權益回購支付給職工的款項。如果企業未將新授予的權益工具認定為替代權益工具,則應將其作為一項新授予的股份支付進行處理。
企業如果回購其職工已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應當借記所有者權益,回購支付的金額高于該權益工具在回購日公允價值的部分,計入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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