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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檢及相關事項
什么是工商企業年度檢驗?
工商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工商年檢的主要內容
1、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2、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3、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4、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5、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工商年檢對象
年檢對象為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度參加年檢。
工商年檢基本程序
1、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2、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3、企業交納年檢費。
4、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5、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工商年檢時間要求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工商年檢須提交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四)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持有《免檢證書》的企業免于提交審計報告。
關于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于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報送有關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后,應當簽署意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范圍內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檢機關存留,另二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面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持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1993〕77號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除外)的年檢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及上述規定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于期貨交易所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
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報告書;
(2)營業執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定并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序同《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法人按照《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三、關于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4、企業印章與核準的企業名稱不符的;
依簡易程序對企業進行罰款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填制處罰決定書,由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
對企業作罰款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四、關于對有違法行為的中介服務機構采取不信任措施問題
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有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核實,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對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
五、關于年檢工作與變更登記的關系問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把年檢工作與企業登記工作結合起來。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如發現該企業未辦理年檢手續或年檢未通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受理其變更申請,須持其辦理年檢手續后,再予受理。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法規分類號】303101199820
【標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修正)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6/12/13
【實施日期】1996/12/1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綜合性法規
【文號】
【題注】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號發布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是企業年檢的主管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第五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三)企業交納年檢費。
(四)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第八條 企業申報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審計報告應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根據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提交補充材料和有關文件,也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年檢主要審查內容:
(一)企業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業在法定代
工商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工商年檢的主要內容
1、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2、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3、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4、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5、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工商年檢對象
年檢對象為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度參加年檢。
工商年檢基本程序
1、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2、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3、企業交納年檢費。
4、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5、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工商年檢時間要求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工商年檢須提交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工商IC卡。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四)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持有《免檢證書》的企業免于提交審計報告。
關于年檢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更好地貫徹實施《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督管理,認真做好每年一度的企業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交易所的年檢問題
我局曾以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對期貨經紀公司年檢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1、各期貨經紀公司應當于每年年檢期間,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作行政管理局領取年檢報告書,報送有關年檢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初檢。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初檢通過后,應當簽署意見,并于每年3月底前,將所轄范圍內的各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材料,統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
3、期貨經紀公司報送的年檢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初檢機關存留,另二份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已審核通過年檢的期貨經紀公司名單,書面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名單,通知企業持營業執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5、期貨經紀公司參加年檢,應當派本公司正式工作人員辦理有關手續。
6、期貨經紀公司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日期報送年檢材料或在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依據《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對其作出罰款處理,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7、依據國發〔1993〕77號和國辦發〔1994〕69號文件直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經紀公司(北京地區除外)的年檢程序,亦按照工商企字〔1994〕第14號文件及上述規定辦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把這些期貨經紀公司的登記和變更資料,及時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關于期貨交易所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號)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期貨交易所的年檢,亦按照期貨經紀公司的年檢辦法進行。
二、關于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的年檢問題
企業法人設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一律到其登記主管機關參加年檢。
1、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投資者出資情況等。
2、分支機構參加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1)年檢報告書;
(2)營業執照副本;
(3)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定并加蓋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3、分支機構參加年檢的時間和程序同《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七、九條。
4、分支機構年檢,不影響企業法人按照《企業法人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三、關于罰款適用簡易程序的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檢中發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直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不再履行立案手續:
1、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定的年檢期限報送年檢材料的;
2、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的;
4、企業印章與核準的企業名稱不符的;
依簡易程序對企業進行罰款的,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填制處罰決定書,由相對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
對企業作罰款處理的有關材料,應當歸檔保存。
四、關于對有違法行為的中介服務機構采取不信任措施問題
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者資產評估機構有出具虛假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以及其它違法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經發現核實,除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對其采取不信任措施,即在三年內,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查帳報告或專項審計、評估報告不予認可,同時將其名單向社會公告。
五、關于年檢工作與變更登記的關系問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把年檢工作與企業登記工作結合起來。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如發現該企業未辦理年檢手續或年檢未通過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受理其變更申請,須持其辦理年檢手續后,再予受理。
《企業年度檢驗辦法》
【法規分類號】303101199820
【標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修正)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1996/12/13
【實施日期】1996/12/1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綜合性法規
【文號】
【題注】1996年12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號發布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和其他經營單位。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確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稱登記主管機關)是企業年檢的主管機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的年檢。
第五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記主管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企業上一年度的情況進行檢查。企業應當于3月15日前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年檢材料。
第六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登記事項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情況。
(三)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四)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情況。
(五)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第七條 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企業申領、報送年檢報告書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年檢材料。
(三)企業交納年檢費。
(四)登記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
(五)登記主管機關發還企業營業執照。
第八條 企業申報年檢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檢報告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法人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機構,除提交(一)、(二)項所列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登記主管機關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年度審計報告。
不足一個會計年度新設立的企業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規定出資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登記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驗資的其他企業,也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由中國境內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出具。
審計報告應當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 登記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根據情況可以要求企業提交補充材料和有關文件,也可以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有關人員說明情況。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年檢主要審查內容:
(一)企業使用的名稱與核準的企業名稱是否一致;
(二)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企業在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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