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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換籌劃(1)
葉先生2000年4月從單位獲得工資類收入400元。由于單位工資太低,葉先生同月為A企業提供技術服務,當月報酬為2400元,葉先生繳納了320元的個人所得稅。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葉先生覺得自己繳稅太多,詢問有沒有辦法少繳一點稅?
葉先生遇到的問題很常見,進行籌劃可以降低稅負。
隨著經濟的發展,工資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達到了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因而,對其籌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現實意義。尤其是在現代經濟中人們的收入形式多樣化,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根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是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于適用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
由此可見,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同時,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又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在某些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而在有些時候將這兩種收入合并就會節約個人所得稅,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籌劃,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義及相互的區別。
工資、薪金所得,指的是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被雇傭而取得的各項報酬,是個人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而勞務報酬是指個人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具體范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較為明確的界定。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實例分析
案例之一:
將勞務報酬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
如葉先生情況,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沒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按照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應分開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葉先生工資、薪金所得400元沒有超過基本扣除限額800元,不用納稅。勞務報酬所得2400元應納稅額為:
(2400-800)×20%=320(元)。
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A企業支付的24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為:
(2400+400-800)×10%-25=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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