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尾部繕制的注意事項
發票 尾部分的繕制
1.細節 條款 或特殊 條款 。
有時根據 信用證 的要求, 發票 上須加注某些細節 條款 或特殊條款。
常見的細節內容有:
(1) 信用證 號或合同號(L/C NO OR CONTRACT NO)。
(2) 形式 發票 號(Proforma Invoice No.)、訂單號(Order No./Indent No.)。
(3) 海關 稅則號(Customs Tariff No.)②、銀行注冊號(Bank Registration No.)、外匯批準號(Exchange Permit No.)。
(4) 進口許可證號(Import License No.),有的要求注明何條件下進口,如Import under W. E. S.或Import under O. G. L. 。
(5) 加注廠商或生產廠商的名址(Name and Address of Manufacturer or Producer)。
對證中 規定 應批注的細節內容,受益人應據實加注在發票貨物描述下面。
對證中有關特殊條款的 規定 ,發票上應照打或靈活反映。
常見的特殊條款有:
(1) 有些來證要求注明產地,并附價值聲明,如發票上可注:“Wae here by certify/states/declare that(或This is to certify that)the goods of Chinese origin and that the value in real, authentic and in 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s”①。
(2) 有些來證要求證明發票所列貨物、單價等是真實、正確的,且是惟一的發票。對此應將發票下端的“E. & O. E”劃掉,并加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this invoice is in all respects correct and true both regarding to the prices and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stated there in, and only one issued by us for the good”。
(3) 受政治因素、民族因素的影響,有的來證要求出口商聲明貨物中不含以色列原料,貨物或集包裝上不帶以色列的六角星標記,對此,可作以下聲明:“We here by declare that the products stated in the invoice do not contain any Israeli materials, and that the goodsor container are not bearing bexagon star.”若來證主要求受益人聲明在以色列沒有投資,則發票上可注:“We here by certify that our company is a state enterprise and has no relations whatsoever with Israeli.”。
(4) 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 規定 ,可在發票上加注“發展中國家申明”條款,聲明進口商品系發展中國家本國產品,作為取得普惠制的依據,這種發票的作用相當于FORM A,如“I declare that final process of manufacture of the goods for which special rates are claimed has been performed i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at not less than one-half of the factory or works cost of the goods is Reprsented by the value of labor or materials or of labor and material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Australia.”。
2.簽章 (signature)。
發票必須由出票人正式簽章后方能生效。根據《UCP500》的規定,如L/C無特殊要求,發票無需簽字,但須表明是由受益人出具的發票。
簽章內容包括受益人的簽字和公司圖章。所有圖章須與其他單據相同。目前我國大多數出口公司的做法是加蓋帶有公司名稱的手簽章或按簽樣印制。受益人名稱可用蓋章或英文打字機打出,簽字可蓋手章,但最好由有權人親筆手簽。若來證要求“MANULLY SIGNED ”,則必須手簽②。簽章公司與簽章人須與出章人保持一致,如L/C規定收益人是總公司,出章人也應是總公司,如收益人是分公司,出章人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總公司。(只有可轉讓的L/C,才能蓋轉讓的公司圖章。)
關于簽章位置,通常在發票的右下角,若證中規定須由貿促會等機構證實,則證實機構的簽章應在發票的左下角。一般只需在第一聯或數聯由證實機構簽章。
3.發票的份數。
發票一般無正副本之分,來證要求幾份,制單時應按要求多準備一份,供議付 結匯 時使用。若來證將發票分成正副本,則所有正副本發票上應蓋有“Original”字樣,若為電腦制單,也可直接在發票上打出“ORIGINAL”字樣。如IN DUPLICATE / 2COPIES(一式兩份);IN TRIPLICATE / 3COPIES(一式三份)。
4.其他項目。
此外,發票下端通常印有“有錯當查”(E. &O. E.)字句,這種字句并非發票的必要項目,它是發貨人的預先聲明,表示萬一發生錯誤或遺漏,可以更正。
1/.嘜頭(SHIPPING MARK)。
嘜頭在發票中沒有固定位置,通常置于發票中心內容的左上方,具體填制方法參照提單部分的說明。如果嘜頭過多,應加附頁。在發票該欄處加注“SEE ATTACHED SHEET ”或“AS PER ATTACHED SHEET ”,以提示有附頁,同時在附頁上注明發票號,亦可將附頁貼在發票上并加騎縫章。
如果 信用證 規定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嘜頭,制單時可將其組合成一個嘜頭,以少占位置或簡化手續。組合時可以用斜線,加逗號或錯行的辦法 來完成。以同樣的 辦法 ,亦可將一個大嘜頭分成幾個小嘜頭,如:MARKS: STYLE NO. 095 和STYLE NO. 097可寫成:STYLE NO. 095/097或 STYLE NO. 095,097或 STYLE NO. 095 097
如果混嘜過多,可直接在單據上“MIXED DES CRIPTION”(混嘜),而不注嘜頭。
2/.貨物名稱及內容(QUANTITY & DES CRIPTION OF GOODS)。
貨物內容一般包括數量條款、品質條款和包裝條款三部分。其中,發票上的貨物描述( DES CRIPTION OF GOODS)必須與L/C相符,不能有任何遺漏或改動。
制單時在貨物名稱方面應注意:
(1) 如果證中列明的貨物較多,又冠有統稱,制單時在具體品名上面應照來證打統稱。
(2) 如果來證規定多種貨名,如:“STONEW ARE/ PORCELAIN WARE/KETCHEN WARE”,制單時應根據實際發貨情況標注,不能盲目照抄。
(3) 如果證中關于貨物的描述用法文或德文等多種
語種,制單時應照打,必要時后面可加括號用英文注釋。
制單時在貨物描述方面應注意:
(1) 以證中沒有規定的內容,發票上應盡量少作說明,如果來證內容沒有規定詳細品質與規格,必要時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說明,但不能與來證內容相抵觸,以防國外銀行故意挑剔或拒付。如盡管合同要求和實際貨物都是殘次品或等外品,但證中未作相關規定,如果發票對貨物等級給予詳細說明,易遭開證行拒付,此情況下最好注明“OTHER DETAILS ARE AS PER CONTRACT NO. ×××”代替其他描述。
(2) 有些來證中規定了商品的品質機動幅度,如出口魚粉,規定PROTEIN:55%~65%,則發票應按此規定范圍注明蛋白質含量,但若此范圍是對賣方裝運貨物的標準限度, 如出口煤炭,發熱量可規定為每公斤6800大卡以上,而實際出口貨物可能為7000大卡/公斤以上,也可能為7500大卡/公斤以上,此時應按檢驗證書的實際檢測結果在發票上如實反映。
(3) 凡經包裝裝運的貨物如沒有包裝單,則發票上最好有包裝件數條款,如100SETS,500TONS等。該內容應按實際裝運情況填寫,并注明包裝件數的合計數。如有兩種以上包裝單位,發票應全部給予注明,并以“PACKAGE”為單位注明合計數;如果以托盤裝運,發票應注明包裝數量及托盤數量,兩者缺一不可;如果交易貨物為散裝貨,可注明“IN BULK”字樣,但不注亦可。
(4) 發票中貨量的填制一定要能反映貨物的實際裝運數量。有時,因受客觀條件的制約,如裝船時因艙量不夠或集包裝容量有限而少裝一部分貨物或為充分占用空間或艙位而適當增加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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