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理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適用法律的具體步驟
首先、必須查明我國法律中是否存在必須適用的強制性規則,即合同爭議是否必須適用我國法律。
其次、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看當事人是否選擇了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可以包括中國法、外國法、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只要其選擇沒有違反我國的公共利益和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直接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第三、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適用的強制性規則,當事人也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時,根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的原則,應當查明該爭議是否屬于某一國際條約的適用范圍。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屬國都是該國際條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而該條約規定締約方當事人必須適用的,則應直接適用該國際條約。
第四、如果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適用的強制性規則,雙方當事人又未選擇適用的法律,爭議也不屬于國際條約的適用范圍,則應當運用我國法律中有關沖突規范的規定確定應適用的法律。
第五、如果我國法律對所爭議的合同的法律適用沒有明確的沖突規范規定,則應當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第六、如果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應當適用外國法時,應當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查明途徑去查明該外國法關于案件爭議問題的具體法律規定,確實無法查明的則應適用我國法律。
第七、如果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應當適用中國法時,則應直接適用我國法律中關于案件爭議問題的具體法律規定。
第八、如果在適用中國法時,發現中國法律的規定與中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相抵觸,則應適用相關的國際條約。
第九、如果對案件爭議的問題,中國法律中沒有規定,國際條約中也沒有規定,法院可以決定參照適用相關的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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