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報道要根據事實說話,建立公信力任重道遠
企業家為了保護商業信譽,與真假記者周旋,是很頭疼的事。多年來記者推銷廣告,形同變相的勒索,一旦不遂,就用揭黑抹黑來報復,一般公司所抱的“花錢免災”的心態,更助長了這股歪風。另一方面企業界也主動驅使記者寫軟文,知而不報,幫助捂蓋子,以至于求助記者利用他們與門戶網站的關系充當救火隊來刪帖等等。盡管表面上相當客氣,在企業家的心目中記者是一群惹不起“白吃、白喝、白拿”的無賴。對新快報事件的反應不一,不少人認為記者無恥,早就該整頓了。不過就筆者看來,那些對媒體成為被譴責的對象而認為是大快人心者,忽略了一個基本的事實:記者發表文章批評一個公司是媒體應承擔的責任,假如報道有誤,被批評者可以名譽權受損提起訴訟,一切當以法院的判決為依歸。一個自重的媒體,就像一個循規蹈矩的企業一樣,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護。
從陳記者的招供里,我們窺見的是其背后強大商業利益競爭的不擇手段,以及后來公權力的介入。在沒有明確定義何為“損害商業信譽罪”之前,湖南警方跨境拘捕,罔顧法律程序。陳在央視承認受賄,談到“受人指使”,此到底指的是何許人?在編輯部內,他的報題是怎么通過的?通常一篇報道必須要呈現雙方的觀點,何以編輯部把關人縱容片面報道?這些顯示了陳記者不過是一顆小小棋子,依附各種權力,在整個利益鏈條上隨時可能被犧牲。陳永洲被捕認罪,連帶新快報社長、總編被免職,看來是中聯重科在博弈中獲勝,仰仗媒體的競爭對手則一時沉寂。不過,有些人揣測,這個事件還可能有進一步的發展。
新快報的全面潰敗,給曾經被媒體“黑”過的企業以新希望,企圖控告媒體來翻案,農夫山泉投訴北京京華時報就是一個最新的例子。
記者靠著自己手中的報道權來營私牟利是可恥的事,然而可恥與犯法究竟還是兩回事。在一片譴責聲中,我們很少追究陳記者報道是否嚴重失實,記者對消息源提供的信息未加核實,能否算是編造事實?到底該如何界定“損害商業信譽”?企業驅使記者去惡意攻擊對手的利益鏈是否更應該被曝光。記者欲望膨脹,喪失了恥辱感,導致了對媒體的信任危機,而目前對記者操守缺失的指責,減少了輿論同情,加深了對媒體已經低下的成見,這種撻伐的后果必然是弱化媒體,乃至喪失一個本應負起監督市場的機制。
美國上世紀有一樁涉及財經記者腐敗的丑聞,維南斯是一名華爾街日報記者,他執筆的“ 道聽途說”專欄,常被小股民們作為選股的依據,1983-1984 年間,美國證監會發現在他對某些公司作出正面報道前,這些公司的股價就先上漲,有跡可循。經調查后,他供認不諱以有償的方式向兩位股票經紀人透露自己要寫的內容,為此他被判刑18 個月,此事一度成為典型反面教材來警誡財經媒體從業者。當時證監會和華爾街日報對維南斯毫不留情地起訴,著眼點是維護證券市場的公正誠信,維南斯之所以被定罪是因為他的瀆職傷害了他與雇主有關的利益,好比一位律師、會計師或銀行信貸部門的主管得知一項并購案而炒股獲利一樣,他們把屬于雇主、客戶的信息據為己有,構成了一種偷竊行為。新快報案涉及的是損害商業信用罪,在法律審理過程中,我們期望的是看到公正透明的追究責任,直到權錢交易所有的相關方無所遁形。
市場發展依賴信息的流通,改革開放以來,財經媒體采訪報道的自由度一向比其他新聞領域寬松,然而金錢的腐蝕也是最嚴重的。財經記者沒有特別的準入門檻,新快報是一份廣州的都市報,其中經濟版先后刊登18 篇質疑總部在湖南中聯重科財務報告的報道,借助網絡的傳播,迅速造成一股很大的力量,無論新聞媒體的性質和發行量的大小,在網絡上都能受到注意,在真相未明之前,對企業都可能帶來具大的殺傷力。新快報記者為了50 萬元的私利來摧毀年收入數百億的企業,這在媒體同行看來“不能算是小惡。”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自我保護需要策略。國外大公司的公關部門在眾多的媒體中,通常認定數家有公信力的財經媒體,主動而且是經常地保持溝通渠道暢通,借用重點客戶管理的模式, 細致了解信息產生的流程、編委會的結構、各司其職的權限、把關人的作用等等。一旦需要危機公關的情況出現,調動起具有公信力的媒體,多少能對抗謠言擴散的勢頭,爭取時間,部署還擊。
改革開放的引導原則是實事求是,財經報道要根據事實說話,建立公信力任重道遠,媒體人自律誠然是重建公信力第一步,客觀上,要回到用事實說話,少用人身毀謗,擺脫黑吃黑的惡意攻擊,不是比拼誰的后臺硬,誰就能得逞。建立現代商業文明應該是企業和媒體共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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