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之爭再起風云:到底能否撤銷原始注冊的“喬丹”商標?
2月23日,美國籃球飛人邁克爾·喬丹宣布已向中國法院起訴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姓名權,該案目前已在上海法院立案,今日有報道稱此次姓名權訴訟標的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專有權的取得采用“自愿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任何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只要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有關條件,即可以取得商標專用權。
“喬丹剛申請時是2000年到2004年,雖然喬丹是有名的運動員但當時籃球在中國并不普及。喬丹體育申請是中文文字,邁克爾·喬丹本是英文名字,中文審核時跟普通姓氏一樣,沒有跟運動員名字聯系在一起”,呂志華說,“他們之間的問題是后續使用時產生的問題,跟注冊沒關系。權利人邁克爾·喬丹如果因為喬丹體育使用不當,導致雙方產生聯系,不正當利用他的個人吸引力、全球影響力等可通過法院起訴伸張權利”。
據介紹,在商標注冊后的審查階段,一般有三個方面,一是商標顯著性審查。沒有顯著性,就不得注冊。第二,審查禁用條款。有些文字、圖形跟國名、國旗、國徽等相同或相似,或帶有民族種族歧視、違反公序良俗等內容,商標法禁止注冊。第三,審查商標的在先權利。申請人不得把他人的權利拿來自己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注冊他人的商標。
“對其他在先權利的審查,一般通過后續程序來進行補救”,呂志華說,在沒有違背禁用條款和在先權利條款的情況下對商標進行初步公告,任何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例如,指出商標侵犯自己的著作權、姓名權或其他權利。“如果錯過三個月異議期,導致這個商標刊登了注冊公告,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商標的要求,這些法律都有明確規定。”
呂志華指出,不論是“喬丹”還是“林書豪”,一開始初步審定時是審核上述三方面基本內容。如果權利人認為他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或者是其他權利,可以通過后續的救濟程序,向人民法院要求主張自己的權利。
最近,爆紅的球星林書豪,其姓名在2010年就被無錫商人花費4460元搶注為商標,如今“林書豪”這個名字被美國福布斯雜志評估價值約1億元人民幣。
對于名人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現象,呂志華表示,商標審查主動干預的是國家領導人以及重大影響事件中涉及的人。中國重名重姓的人特別多,“如有人申請李寧我們就不給注冊,除非他本人來,他自己有公司也注冊了商標,姚明也提出禁止將他的姓名注冊在其他類別。如果自己不提,商標局很難通過前期審查來考慮這些姓名。”
實際上,“商標”作為一種投資標的,好多公司都在打擦邊球,呂志華認為,從法律角度講,這些現象是發展過程中人們逐漸意識到了品牌重要性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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