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全國推廣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去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取得先期成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貨物貿易出口存放境外,該舉措有望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平衡貿易項下資金流出入。
外匯局發布的《關于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的通知》表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及其操作規程。
此項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開戶登記制度。境內企業符合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實際支付需求、近兩年內未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等條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二是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實行規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規模,由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外匯局進行登記備案;三是簡化出口核銷、聯網核查等業務操作,實行企業事后報告制度;四是對境內企業境外賬戶收支實施非現場監測,對異常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外匯局相關人士表示,此項政策的出臺,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既可以平衡貿易項下的資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實便利境內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
尤其是對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可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有助于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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