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絨((000982):管理人關于公司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982證券簡稱:*ST中絨公告編號:2019-93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于公司訴訟的公告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9月5日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金鳳區法院”)送達的《傳票》、《民事起訴狀》、《舉證、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現將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二、有關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1、訴訟當事人
原告: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銀川市金鳳區新昌西路紫金花商務中心C座10-11層,法定代表人:胡建中。
被告1: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路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申晨。
被告2: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市羊絨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路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石磊。
被告3: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路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馬生明。
被告4:馬生國。
被告5:馬生明。被告6:李衛東。
2、本案原告訴狀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2015年12月30日,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銀絨業公司)、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下稱中銀鄧肯公司)與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下稱國開基金公司)簽訂了編號為6410201506100000144號《國開發展基金投資合同》(下稱《投資合同》),約定由國開基金公司向被告中銀鄧肯公司增資6,500萬元,持股比例24.1%,投資期限8年,用于被告中銀鄧肯公司的“3萬綻精紡高支特種亞麻紗、1300萬米高檔亞麻面料建設項目”;并由被告中銀鄧肯公司根據《投資合同》約定的投資收益率逐年向國開基金公司支付投資收益,同時由被告中銀絨業公司為該投資收益的支付承擔補足義務;另在上述項目建設期滿后,被告中銀絨業公司必須按約定回購國開基金公司持有被告中銀鄧肯公司24.1%的股權。針對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應向國開基金公司履行的上述回購股權、支付股權回購價款義務及支付投資收益補足款、其他資金補足款等義務,其申請原告向國開基金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5年12月30日,原告與被告中銀絨業公司簽訂編號為【2015】寧擔委字287號《委托擔保合同》,約定由原告為中銀絨業公司的上述回購股權、支付股權回購價款義務及支付投資收益補足款、其他資金補足款等義務向國開基金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約定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應在《投資合同》簽訂后二日內,按《投資合同》項下
投資總額的0.8%按年向原告支付擔保費;投資期間在一年以上,對于首年之后的其他投資年度,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應按當年投資余額及約定的擔保費率,在該投資年度起始日前7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該年度擔保費。如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一日,應按欠付擔保費總額的5‰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委托擔保合同》簽訂后,原告與國開基金公司簽訂編號為641020506100000144號國開發展基金投資合同的《保證合同》,并依法履行擔保責任。
針對原告為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提供的前述擔保,被告中銀鄧肯服飾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明、馬生國、李衛東分別向原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同時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其持有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萬股股權向原告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2015年12月30日,上述被告分別與原告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權利質押反擔保合同》,合同中就原告所代中銀絨業公司償還《投資合同》項下的股權回購價款、投資收益補足款、其他資金補足款及相應的補償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原告實現債權的費用及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的擔保費、違約金及其他損失賠償金等內容均在反擔保范圍條款中進行約定。同時就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質押的股權辦理了質押登記。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根據《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僅向原告繳納了首年度及第二、第三擔保年度的擔保費共計1,898,720元,但自第四擔保年度(即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間)起始日至今,其未向原告繳納擔保費。另因被告中
銀絨業公司被多家金融機構起訴,已觸發投資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致國開基金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其及原告簽發《回購股權通知書》,后要求其提前回購股權。該通知簽發后,國開基金公司扣劃被告中銀絨業公司的6,500,000元資金后,于2018年10月10日扣劃了原告在其處的保證金6,500,000元,用于代被告中銀絨業公司履行了部分股權回購款的支付義務。截至目前,原告為被告中銀絨業公司代償股權回購款6,500,000元,國開基金公司在被告中銀鄧肯公司的投資余額為40,670,000元。原告認為,其作為保證人已根據《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擔保義務,被告中銀絨業公司應以剩余投資額40,670,000元為基數應向原告繳納第四擔保年度(即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間)的擔保費325,360元,并應承擔逾期支付擔保費產生的違約金。本案中原告已將未支付擔保費產生違約金的計算依據由以擔保費總額5‰/日,變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且原告代償6,500,000元后,有權要求被告中銀絨業公司償還全部代償款及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并有權要求本案反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但經原告催收后,各被告均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綜上所述,上述六名被告的行為已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律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3、原告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原告為其代償的債務金額6,500,000元及自2018年10月11日至實際清償債務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擔違約金
650,000元(按原告擔保金額的10%為計算依據);
3.判令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擔保費325,360元及逾期支付擔保費產生的違約金26,733.75元(暫自2018年12月23日計算至2019年6月11日<170天>,325,360元x4.35%x4/360x170=26,733.75);并承擔自2019年6月12日至實際付清擔保費之日的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日為計算依據);
4.判令被告寧夏中銀鄧肯服飾有限公司、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馬生明、馬生國、李衛東對上述第一項、二項、三項訴訟請求中涉及的全部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判令原告就上述訴訟請求上述第一項、二項、三項訴訟請求對被告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提供質押的其持有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28萬股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6.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相關合理費用由上述六名被告承擔。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本案原告寧夏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已依法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目前正在對原告申報債權進行審查。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
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復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傳票》、《民事起訴狀》、《舉證、應訴通知書》等。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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