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管理工作的“天價”與“限價”
我國的校服市場具有其特殊性:校服采購需要考慮各方面的需求、少年兒童的權益需要得到重點保護、校服企業的資質參差不齊,所以校服的生產銷售、校服的采購確實客觀需要教育行政部門的規范指導,但校服歸根結底還是用于交易的耐用消費品,其采購應遵循校服市場的基本運行規律。校服采購的最好的方式可能就是將校服征訂交還給市場、交還給學生和家長,而教育行政部門充當規范、引導的甚或服務惠民的角色。
校服是社會企業為學生提供的消費品,其最終的使用者是廣大中小學生、其購買者是學生的父母,校服的消費者應該是廣大中小學生及其家長。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曾提出“花錢辦事”的四種模式,其中:花別人的錢,干別人的事,就會既不注重結果也不注重節約;花自己的錢,干自己的事,便會既注重結果也注重節約。事實上,校服采購就是“花別人錢辦別人事”,政府行政干預的結果與節約不可能雙贏。
在東莞事件中,東莞外國語學校的學生在校服發下時才被告知校服的件數和價格,這種將家長、學生排除在外的校服采購機制實際上是對學生、家長消費者權益的無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種自主選擇就包括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商品品種和服務方式。
在面料成本、人力成本、倉儲物流成本不斷上漲的今天,校服企業他們面對“限價”政策所作出的反應可想而知。為了生存,在校服生產的過程中采用低廉次等的面料、減少服務的項目......所以這種“限價”很可能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學生及家長消費者權益的實現: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而公平交易權的一個方面就是消費者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條件。違背價值規律的低價可能必然犧牲掉消費者的“質量保障”。
面對事件,家長們關注的焦點并不在價格高,而在選擇權。一位家長直言:“傳統運動服操作流程很糟糕,學校訂什么我穿什么,家長完全不了解,負責交錢就行了?!碧岬健跋迌r”,家長們更是有話要說:“我們家長認為價格不是唯一條件,綜合評價廠家,選出真正符合學校定位的企業服務;要是限價,想也不要想那幾十塊錢的衣服,我們真不敢往孩子身上穿。傳統運動服品質、款式不好,面料手感極差,孩子們的安全與舒適誰來負責?我們為什么不能做好些的校服呢?”
事實上,在我國很多地方,政府行政部門在學生裝管理工作上,有著很多先進的做法和經驗,并非空談。上海、武漢等城市已經對各個方面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應該充當的角色進行了全面、科學、明晰的規定。其規定市、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是中小學統一著裝的管理部門,負責宏觀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中小學校是開展學生統一著裝的具體組織單位,應在學生及家長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校服采購;家委會是校服采購的主體,是否購買與購買多少套校服由學生和家長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對校服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去年5月,山東濟南歷下區的4.5萬名中小學生正式告別運動裝校服時代,全體換上了嶄新的英倫制式校服,成為這個濟南“首善之區”最受歡迎的一項惠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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